失獨老人想探望孫子,卻遭到兒媳的拒絕,老人無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原告對孫子行使探望權的請求。雖然探望權在法律上是父母對子女的,但是從人之常情來看,隔代的探望權亦應當在合理的限度被予以支持。
原告老張夫婦的獨子張某與小麗(化名)登記結婚,并于2014年12月生育一子張某某。張某某出生后,老張夫婦便一直幫忙撫養照顧孫子張某某。2022年3月底,張某因意外事故去世。張某去世后,老張夫婦多次前去探望孫子張某某被小麗拒絕。老張夫婦遂訴至法院,要求行使對孫子張某某的探望權。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孫子女,但亦未明文予以禁止。祖父母作為孫子女的直系血親,對孫子女享有親屬關系上的權利義務。特定情形下,還要承擔撫養義務,故其探望孫子女的權利應來源于子女的親權,在親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孫子女的探望可以視為對親權的補充。本案中,自張某某出生后,老張夫婦一直協助對其進行撫養照顧,對張某某有深厚的感情。這種因血緣關系、身份關系產生的感情不因張某的去世而消失。老張夫婦老年痛失獨子乃人生之大不幸,允許其探望孫子,可以撫慰老人的心靈,也能使張某某從祖父母處得到關愛,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亦符合社會廣泛認可的人倫情理,不違背公序良俗。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老張夫婦對孫子張某某的探望權請求。小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1:《民法典》對探望權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根據該條規定,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權定期探望子女,對于探望的頻率和時間等,則由父母雙方協商而定或者由法院判決而定。
問題2:如何看待隔代探望權?
律師解釋:法律上僅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而沒有明文規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隔代探望權,但是從法理和常理看,親情作為維系家庭的重要因素,隔代探望權亦有助于維系親情,應當在司法實踐中被得以支持。
問題3:本案中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結合上述的分析,隔代探望權亦應當在合理的限度內予以支持,而且原告訴請的隔代探望,不會對孫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造成不利的影響,對于原告和所要探望的孫子而言,均有利。法院因此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與法與理都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