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合,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的感情還未破裂,因為判決不予離婚。一年后,因為兩人的感情沒有得到改善,于是女方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提出男方在婚內轉移了售房款。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并判令男方向女方補償售房款的60%。
方某與林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兩個女兒。2021年,因兩人感情不和,方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2022年,因雙方關系沒有改善,方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主張林某擅自將雙方婚后購買的某房屋進行出售,并把售房款84萬余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某向其返還70%的售房款59萬余元。法院經審理查明,林某收到售房款84萬余元后,即在短期內進行大額轉賬、取現或者消費,致該銀行賬戶余額僅剩4000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林某在收取售房款后理應與方某共同協商處分,但林某并未為之,而是在短時間內擅自對售房款大額取現或匯款,直至賬戶僅剩4000余元,該行為屬于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林某主張售房款已用于購買彩票、吃喝等花費,但并未提交證據證實,且即便屬實,也屬于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方某主張林某少分財產,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綜合雙方的財產情況及林某的行為考慮,法院確定由林某向方某補償售房款的60%。
問題1:方某第一次起訴離婚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方某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認定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未達到破裂的程度,因此判令雙方當事人不準予離婚。
問題2:如何看待林某在婚內擅自出售房屋的行為?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62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的房屋為方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方某和林某對該房屋具有共同的處分權,在未經方某同意的情況下,林某擅自出售房屋,屬于無權處分的行為。但是考慮到購房人已經支付了對價,并且涉案房屋完成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購房人。
問題3:法院判令林某向方某補償售房款的60%的依據是什么?
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林某在婚內擅自出售房屋,并且還轉移了售房款,對方某的共同財產造成了損失,因此應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法院最終認定方某獲得售房款的60%,林某獲得40%,由于售房款已經被林某轉移,林某應當按照售房款的60%對方某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