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和上門女婿簽訂贍養協議,但是在女兒去世后,岳父不滿女婿對自己不聞不問,便起訴要求解除贍養協議,并且返還自己當初贈與女婿的12萬元拆遷款。法院審理后,判決解除贍養協議,并酌定女婿返還其岳父2萬元。
張某與李某婚后育有三個女兒,大女兒張某某與王某于1998年結婚。為了保證兩位老人能夠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王某在婚前與張某一家簽訂贍養協議書,約定王某當上門女婿,落戶到張家,負責岳父岳母的生老病死,家中房產歸張某某與王某所有;王某、張某某不得虐待、遺棄二老,否則負法律責任。該份協議經公證后生效。后張某名下房屋拆遷,他將拆遷款中的12萬元給了王某夫婦。后來,因為李某治療的事,張某和王某發生爭吵,漸生隔閡。2017年李某去世,王某按約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但他和張某之間的矛盾卻沒有得到緩解。2019年,張某某因病去世。王某對岳父的態度也急轉直下,不僅不聞不問,還將其拒之門外。經民警協調,王某讓張某住到了親戚家中。張某心寒之余,將王某吿上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贍養協議并要求王某返還12萬元拆遷款。法院審理后,認定在本案中,王某作為張某的女婿,其與張某、李某簽訂贍養協議書,雙方之間形成遺贈扶養關系。現張某提出解除協議,王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張某要求王某返還拆遷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張某給予的12萬元拆遷款系張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審理中雙方的陳述及查明的事實,王某已按贍養協議書履行了對李某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就這筆拆遷款,王某有權享有6萬元的遺贈權利。此外,據張某陳述,在贍養協議書簽訂后,王某對其履行了義務,僅是在其大女兒去世后,王某才對其態度發生變化。但從張某提供的報警記錄來看,不能確認王某存在違反協議內容的行為。鑒于雙方均同意解除協議,法院綜合考慮協議簽訂時間、履行期限及王某已履行情況等因素,酌定由王某返還張某拆遷補償款2萬元。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的贍養協議書?
上海婚姻律師解釋到:依據《民法典》第1158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王某作為張某的女婿,并不是法定繼承人,其和張某之間簽訂贍養協議書,對張某履行生養死葬的義務,而家中房產歸張某某與王某所有,因此其性質屬于遺贈扶養協議。
問題2:本案中的贍養協議書為何被判解除?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到:本案中的贍養協議書雖然經過公證,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原告和被告均同意解除這份贍養協議書,法院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依法判決解除這份贍養協議書。
問題3: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2萬元的拆遷補償款?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民法典》第1144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的本質是附義務的贈與,當受遺贈的一方不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義務時,其通過遺贈扶養協議獲得的財物應當返還。本案中張某起訴王某返還基于贍養協議書贈與的拆遷補償款,法院結合被告履行贍養義務的具體情況,沒有支持全部的訴訟請求,而只支持了被告返還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