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經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后,女兒被判跟隨父親生活,母親按照每月300元的標準,給女兒撫養費。但年復一年,物價上漲,女兒因上學和生活的成本不斷增加,父親亦因身體殘疾,收入有限。因此女兒將自己的生母訴至法院,要求增加每個月的撫養費。經法院審理后,適當增加了撫養費的標準。
張某某出生于2007年,系張某與黃某的女兒。張某于2007 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其與黃某的同居關系,張某某隨其撫養。法院判決解除二人同居關系,張某某隨張某共同生活,黃某按每月300元標準支付張某某撫養費至18周歲為止,共計61200元,分四期支付。判決后,黃某按期付清了判決的撫養費用。現今,張某某就讀于某中學初三年級,張某身患殘疾,靠擺攤賺取收入。但該撫養費在當時僅能夠維持張某某的基本生活。隨著物價的逐年提高,張某某因上學及生活開支需要,每月300元早已不夠。張某收入有限,也未再婚,獨自一人承擔撫養費非常困難。為維護張某某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雖然法院已對撫養費用進行判決并已履行完畢,但不妨礙張某某提出超出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現張某身有殘疾、生活困難,無力獨立撫養張某某,且原判決每月300元的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張某某基本生活,故對張某某要求變更撫養費數額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依據張某某的實際生活需求及上一年度城鎮人口人均支付標準,酌定黃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300元,故黃某每月應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張某某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問題1:法院在解除張某和黃某的同居關系時,判令張某某跟隨張某共同生活,這一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雖然張某和黃某沒有形成婚姻關系,張某某屬于非婚生子女,但是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在張某和黃某結束同居關系后,張某某亦應跟隨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由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問題2:本案中張某某主張黃某增加撫養費依據是什么?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1085條的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雖然張某某作為非婚生子女,但是黃某亦需向其給付撫養費,目前,因為張某某在學習和生活上的開支增加,且都為必要的支出,在張某無法獨立撫養的情況下,張某某有權向黃某主張增加撫養費。
問題3:如何判定撫養費增加的數額是多少?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對于子女要求父母一方增加撫養費的,增加的撫養費金額主要應當根據當事人當所處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結合給予撫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水平,既要滿足撫養費能保證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所需,又不能讓給付撫養費的父母一方承擔過重的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