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女兒跟隨父親一起生活,但是因為父親傷殘而無法打工,女兒又上了大學,無力負擔學費和生活費,因此向法院起訴自己的母親,請求法院判決母親向自己每個月支付生活費和教育費等,但是這一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宋某訴稱:依法判令被告從2022年9月4日起到2025年9月3日每月支付生活費用教育費用等12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的父母于2013年7月26日雙方判決離婚,原告由父親宋某某撫養,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600元。2022年8月份原告考入大學。每年學費15000元,每月生活費用1200元。現原告無經濟來源,其父親因腿部傷殘,無法打工勞動并吃低保。第一年的學費由原告與宋某某共同向銀行借款12000元。現原告無法保證自己的最低正常生活水平,無法完成學業。被告劉某辯稱:不同意給付,因為被告自己照顧不了自己,并且原告已經年滿十八周歲了,被告自身有病,原告沒有傷殘。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宋某現已年滿18周歲,不屬于未成年人,且其在本案中主張的生活費用及教育費用亦是年滿18周歲以后上大學期間的費用。鑒于原告已經完成高中學歷教育且并未喪失勞動能力,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原告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要求被告劉某給付撫養費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宋某的訴訟請求。
問題1:本案中劉某和宋某某離婚后,是否對宋某仍有撫養義務?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劉某雖然已經和宋某某離婚,但是這不影響其和宋某之間的母女關系,在宋某年幼時,劉某仍對宋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宋某由宋某某直接撫養的情況下,劉某通過每月給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撫養義務。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1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本案中,原告已經高中畢業,正處于大學期間,不屬于高中及其以下的學歷教育,并且也沒有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在其已經成年的情況下,無權再要求被告繼續給付撫養費。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提醒:雖然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父母資助已經成年的子女上大學的,但是從法律上看,這并非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而更多的是一種道德上的行為。父母若不資助子女上大學的費用,子女無法通過法律的途徑讓父母支付,而應當通過一些現實中的行為來加以解決,畢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會消散,只要雙方能互相尊重互相體諒,矛盾總歸還是能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