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結婚后育有一兒一女,但是夫妻倆婚后感情一般,多次因為矛盾而吵架,夫妻倆甚至分居長達六年的時間。妻子因此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丈夫卻不同意離婚,法院審理后,則以女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判決不準雙方當事人離婚。
原告張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3.原、被告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兒子由被告撫養;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對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原、被告已經分居6年多,雙方已沒有無任何感情現夫妻感情。被告朱某1辯稱:原告陳述不屬實,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的規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其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決不準原告張某與被告朱某1離婚。
問題1:本案中原告提出其與被告已經分居六年之久,為何不能被認定為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屬于其中的情形之一,而本案中僅是涉及到“分居”,未明確是否為“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因此不能被法院認定為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問題2:法院在本案中判決不準予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釋到:正如上述分析的,由于原告訴請離婚的依據是“分居”,而沒有達到可以證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程度,因此在原告沒有提供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無法輕易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尤其是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因此法院判決不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
問題3:本案中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表示:從常理來看,夫妻雙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自然已經相對薄弱,但是從法律上,法院在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時,主要是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加以認定,對于只有分居的事實,還不足以充分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對于像本案的情況,原告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未獲法院支持的原因便是其沒有盡到充分的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