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內出軌,并且在婚內前前后后連送帶借地給了第三人四萬余元,女方在得知丈夫私自贈與款項后,向法院起訴第三人,要求返還相應的款項。上海離婚律師了解,法院審理后,認定了其中的九千余元屬于贈與的款項,判令由第三人返還女方。
楊某與林某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林某與吳某相識并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在楊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林某在2022年2月至4月期間,陸續通過網絡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吳某贈與多筆錢款。楊某在發現林某私自贈與吳某錢款后,認為所贈與錢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林某無權私自贈與他人,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吳某返還屬于楊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財產4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所主張夫妻共同財產4萬余元,扣除林某出借給吳某的1萬余元、林某生活支出1萬余元,及楊某未能舉證證明的現金贈與1萬余元外,剩余9359元應認定為林某在其與楊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贈與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林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吳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楊某的合法財產權益,且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該贈與行為是無權處分,是無效的。吳某獲得林某贈與的錢款,主觀上并非善意,且無合法依據,應認定為不當得利。據此,遂判決吳某返還楊某9359元。
問題1:如何看待林某沒有經過楊某的同意,向他人贈與財產的行為?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楊某和林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被林某贈與給了他人,沒有經過楊某的同意,侵犯了楊某的財產所有權,屬于無權處分的行為。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最終只判決吳某返還楊某9359元?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雖然原告訴請的是四萬余元,但是這四萬余元中既有贈與,又有林某自己的生活支出,還有楊某無法證明系贈與的,因此法院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在原告只能證明其中9359元系贈與款項的情況下,依法判決被告返還9359萬元。
問題3:林某在本案中的過錯是什么?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道:《民法典》第1043條第2款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之間互相負有忠誠義務,本案中的林某在婚內出軌,還贈與第三人數額較大的款項,對于婚姻和家庭而言都是不負責的體現。從法律上看,林某的行為亦違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存在著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