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一周后,妻子就離家出走,丈夫尋找未果后,才從妻子的父母處得知妻子在婚前就患有較為嚴重的精神疾病。男方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并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還彩禮。法院審理后,支持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結婚一周后妻子離家出走,丈夫才得知妻子婚前患精神疾病"/>
原告羅某和被告黃某于2020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20年7月3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羅某給予黃某及黃某父母總共7.68萬元作為結婚彩禮。婚后一周左右黃某離家出走,羅某多次尋找黃某未果,直至2021年1月,羅某才從黃某父母口中得知黃某婚前就患有比較嚴重的精神疾病。2022年7月羅某以黃某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導致雙方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將黃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其與黃某的婚姻關系,并要求黃某及黃某父母返還彩禮金總共7.68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查明的事實,黃某婚前已患有嚴重精神疾病,辦理結婚登記前后未如實告知羅某,導致雙方婚后無法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羅某與黃某的婚姻關系,并責令黃某及黃某父母共同返還彩禮金7.68萬元給羅某。
問題1:本案中的婚姻關系為何是被撤銷?
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1053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本案中,由于女方在結婚前沒有告知男方其患有精神疾病,男方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符合法律的規定,雙方的婚姻關系依法被撤銷。
問題2:本案中的彩禮為何是全額返還?
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了彩禮返還的三種情形,即: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雖然已經登記結婚,并且共同生活過,但是兩人僅共同生活過一周的時間,兩人的婚姻關系亦依法被撤銷,法院也因此判決女方需返還全部的彩禮。
問題3:對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有什么是我們值得關注的?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到:《民法典》第1053條的規定將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從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變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這也是承認了這種情形下的婚姻從無效轉變為有效。只要夫妻另一方沒有在發現后的一年訴請撤銷婚姻,那么婚姻的效力即為一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