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贍養五保戶的叔叔,給其養老送終后,到銀行領取叔叔遺留的一筆存款時,卻遭到了法院的拒絕。男子便將該銀行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可了男子享有繼承其叔叔遺產的權利,因此判決相應的銀行存款歸男子所有。
上海遺產律師:給叔叔養老送終后卻無法繼承銀行存款,男子起訴銀行獲法院支持" width="720" height="470" />
方某系方某某的堂侄,一直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2022年5月,方某某因病住院,方某悉心陪護,并代為支付除居民合作醫療報銷之外的醫療費用。當月方某某病故,方某為叔叔辦理了喪事。事后,方某在整理方某某的遺物時,發現了一個銀行存折,其中記載余額13840.46元。由于方某某無法定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方某某的該筆存款理應歸村民委員會所有。村委會鑒于方某某生前由方某照料,且方某承擔了方某某自生病住院至病故喪葬的全部費用,便研究決定方某某的一切遺產歸方某所有。方某拿著村民委員會證明等相關材料,到銀行的營業所取該筆存款時卻遭到了拒絕。該營業所認為,對于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的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而方某并不符合這一條件。于是,方某將該營業所起訴至法院,要求向其支付存款13840.46元及利息。法院審理后認為:方某某生前在某銀行營業所辦理存款業務,雙方之間已形成儲蓄存款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方某作為方某某的堂侄,對其承擔了生養死葬的義務,況且方某某生前所在的某村村民委員會研究決定,方某某的一切遺產歸方某所有。某銀行營業所賦予存款人方某某的所有財產權利應歸方某所有。故判決某銀行營業所向方某支付存款13840.46元及利息。
問題1:本案中為何首先是村委會享有涉案的這筆銀行存款?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在本案中,方某某沒有法定繼承人,亦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其留下的遺產屬于無人繼承且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應當歸于其所在的村委會所有。
問題2:為何最后涉案的這筆銀行存款歸方某所有?
律師解釋到:在本案中,方某和方某某雖然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但是方某給方某某養老送終,盡到了贍養的情分,村委會看在這些事實的基礎上,認可方某某留下的銀行存款歸方某所有,合情合理,是帶有溫度的舉措。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背后的實質問題?
上海遺產律師提醒到:在本案中,銀行營業廳的做法也沒有錯,方某確實不是法定繼承人,也不是受遺贈人,其在法律上不享有繼承的權利。而無論是村委會的舉措還是法院的判決,都是對方某贍養方某某行為的肯定,所以將方某某的銀行存款判予方某。對于五保戶的老人而言,能有人盡孝,給其養老送終,勢必是一件好事,對此我們更應當對贍養這些老人的人加以鼓勵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