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和其男友只辦了結婚儀式,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女子懷胎九月時,想給孩子落戶到上海,因為找了一名上海的男子,和其簽訂結婚協議,約定女方給男方13萬元,在成功為孩子上了戶口后就離婚。但是因為辦理戶籍的民警發現了異常,孩子無法辦理戶口,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女方又將男方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6.5萬元。
李某向法院起訴稱:其和吳某簽訂了結婚協議,約定兩人辦理結婚手續,以便原告將新生兒的戶口,落戶到被告戶籍所在地,待新生兒戶口辦妥后,原被告之間再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約定辦好上述事項,原告需支付給被告13萬元的費用。但是在準備登記結婚時卻發現,吳某已婚,無法再辦理結婚登記,于是吳某又作為中介人找了楊某,在李某和楊某辦理結婚登記的當天,李某一方向吳某支付了約定的50%的費用,共計65000元。但是在孩子出生后,準備給孩子上戶口時,戶籍民警發現李某和楊某的結婚情況存在異常,提出如果孩子要跟結婚證上的男方進行落戶的話,需要一個親子鑒定。顯然,李某拿不出親子鑒定。就這樣,通過結婚落戶口的事情以失敗告終。最終李某和楊某離婚,現李某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結婚協議無效,并請求法院判令吳某返還65000元。經法院審理后,認定原告和被告簽訂的結婚協議和補充協議,破壞了婚姻家庭秩序,違背了社會的倫理道德,因此認為違背公序良俗,該合同無效。被告需返還65000元給原告。
問題1:本案中李某和楊某辦理的結婚登記是否有效?
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雖然李某和楊某是出于為李某孩子上戶口的目的辦理的結婚登記,但是結婚登記不考慮動機,因為兩人辦理的結婚登記為有效的登記,兩人確實形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
問題2:如何看待本案中的結婚協議?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本案中,無論是李某和吳某簽訂的結婚協議,還是后來和楊某簽訂的補充協議,都是約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為了李某的孩子上戶口,上完戶口后即辦理離婚手續,此種協議將婚姻作為手段,從而達到逃避戶籍管理政策的目的,已經超越了社會公眾的認知,也有悖于道德,屬于違背公序良俗,因此無效。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警示?
律師提醒道:如今很多人為了規避購房的限購限貸政策,或者是像本案中為孩子落戶的情形,而出現“假結婚”的現象,但是在法律上,“假結婚”也是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也是形成有效的婚姻關系,而這很容易出現問題,從而引起糾紛,最終都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