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和他人做生意,尚欠九萬多元,丈夫去世后,債權人找到其妻子和子女,要求其返還債務,但遭到了拒絕。債權人便將其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確認了債權,并判令被告作為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這筆債務的還款義務。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在財產的繼承范圍內償還原告94629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陳某經人介紹相識,原告轉讓鋼管,由陳某支付價金一共184629元,于2020年1月22日出具欠條,截止到2021年9月17日,陳某尚欠94629元未支付,并出具欠條。現陳某已死亡,被告一、二為陳某的合法繼承人并享有繼承權,現原告請求其支付欠款被拒,故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如所請。被告朱某辯稱:陳某是我老公,他跟別人合伙做生意,我對他的事情不清楚,我也不參與。除了現在跟別人打官司的鋼管外,陳某沒有其他的遺產。陳某某未做書面答辯意見。經法院確認,陳某確實尚欠原告94629元。法院認定,現陳某已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在繼承陳某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于法有據。被告朱某、陳某某應在繼承陳某遺產范圍內向原告曹某償還貨款94629元。
問題1:繼承人為何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對于繼承了遺產的繼承人而言,其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債務。
問題2:為何繼承人是在繼承的遺產范圍之內承擔債務?
律師解釋到:從前述《民法典》第1161條的規定看,繼承人雖然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是繼承人對該債務的償還是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的。對于超出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范圍的債務部分,繼承人沒有返還的義務,債權人對此部分不能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
問題3:本案中的債務是否為曹某和陳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的借條系陳某個人簽署,如果債權人曹某要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系用于陳某和朱某之間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在此前提下,債權人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而在本案中以起訴繼承人的方式來主張債權,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就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