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訴丈夫在婚內沒有上進心,整天和朋友喝酒吃飯,而且經常找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借錢,妻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且由男方返還這些借款。法院審理后,雖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沒有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原告沈某訴稱:被告胡某婚后沒有上進心,并且經常在外與朋友喝酒吃飯。婚前被告以做工程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9萬余元,2015年9月16日,被告以案外人朱某借款為由向原告借款十萬元,至今也沒有歸還,原告認為被告婚前對原告進行了欺騙。婚后,雙方居住的房屋系租賃,房租從2015年11月至2021年6月都由原告支付。2019年8月左右,被告以做工程需要為由,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取5萬元,并承諾等工程款拿到就歸還給原告,然而至今被告也將該筆借款償還,最后是原告的哥哥替原告償還了該筆信用卡借款。2020年1月被告還向原告的哥哥借款7萬元,至今仍未歸還。2020年1月初及2021年7月初,被告因心臟問題進行手術,此期間,原告多次到醫院照顧被告。自被告2020年7月出院之后,被告回老家居住,原告與被告一直處于分居狀態。雙方在2019年就多次爭吵提出離婚。但原告考慮被告身體原因,原告沒有走法律途徑。2021年8月,原告實在無法同被告共同生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對原告的訴請未予支持。一審后,雙方至今仍然處于分居狀態,沒有任何交流,夫妻關系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且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332997元。法院審理后認定: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系再婚,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致使雙方不和;原告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訴要求離婚,被告雖仍辯稱不同意離婚,但雙方已自2021年7月22日起分居至今,故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原、被告離婚。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歸還的借款332997元,其中簽訂有借條的100000元借款,雖被告確認案外人的簽名系其所簽,借款也系其所借,但原、被告對于該筆借款是否約定利息,借款本金是否已經還清存在較大爭議,因上述借款的處理涉及到案外人的實體權利,故本案中法院不做處理,原告可另尋途徑救濟。剩余的232997元款項,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系銀行取現記錄及微信轉賬記錄,就上述借款,原、被告之間并未簽訂有書面借據,現被告否認上述款項系借款。就此,法院認為,該些款項系原告在跨度將近六年的期間內陸續支付,且系多筆小額交易的累積,交易的金額及頻率均符合共同居住或夫妻共同生活開支的一般特征并具備相應的合理性,原告現主張上述款項為借款,缺乏依據,法院實難支持。因此,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問題1:法院在本案中為何支持原告和被告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依據《民法典》1079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原告在2021年8月就提起過離婚訴訟,但是在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沒有得到緩和,原告再次提出離婚訴訟,此時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
問題2:法院在本案中為何對借條的100000元借款不作處理?
律師解釋道:對于本案中借條的10萬元,原告表示該筆款項是用于支付涉案的案外人朱某借條中所約定的借款,被告表示收到原告支付的上述100000元借款,該筆借款系其本人所借,案外人名字也為其所簽,但涉案借款已基本還清。但對于這筆借款的本金是否已經還清,是否約定利息,應當另案處理,因此還涉及到案外人朱某的債權,不能由本案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解決。
問題3:本案中的232997元的款項為何沒有被法院認定為借款?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存在經濟上的往來很正常,本案中的這些款項是原告在六年的時間里相繼支付,并且是由小額的款項積累起來的,在原告沒有舉證證明這些款項屬于借款的前提下,法院認定這些款項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正常開支,因此對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