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婚內出軌和家暴妻子,期間該男子還向妻子借款6萬元,雖然向出具了借條,但是一直沒有歸還借款,甚至還以離婚為由將妻子騙出后對妻子進行毆打。其妻子實在忍受不了,最終選擇提起離婚訴訟。然而該男子卻在法庭上裝起了失憶,法院最終判決兩人離婚,男子需要返還6萬元的借款,并且支付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張某與黃某經人介紹認識并結婚誕下兩子。然而,婚姻中丈夫張某不僅出軌,還常在孩子面前對妻子黃某實施家暴。其間,張某還向妻子出具借條,借款6萬元,遲遲未還款。妻子為了給予孩子完整的家庭一度忍讓。5月,張某以離婚為由將妻子騙出對其實施毆打。隨后6月,妻子提起離婚訴訟。面對法官,張某稱“毆打事件”只是普通推搡,不記得其他家暴行為,并稱6萬元是夫妻共同使用。最終,法院審理判決兩人離婚,張某支付黃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并償還其6萬元借款。
問題1:本案中黃某提起的離婚訴訟,為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本案中,張某在和黃某的婚姻存續期間不僅出軌,而且還對黃某實施家庭暴力,符合法定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法院可以依法判決準予黃某和張某離婚。
問題2:本案中黃某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在本案中張某對黃某實施家庭暴力,并且還出軌,最終導致兩人離婚,張某在婚姻中存在著重大的過錯,黃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時向張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3:夫妻之間的借款為何還需要歸還?
律師解釋道:夫妻雙方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著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不代表著夫妻雙方之間的財產都已經成為一體,仍然存在著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回到本案中,張某向黃某借款且出具借條,說明張某具備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雙方之間構成借貸關系。所以張某應當返還向黃某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