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女兒一直沒有結婚,著急的母親逼著女兒去相親,而后竟然又以死相逼,要求女兒和相親對象結婚。女兒和女婿結婚后一直沒有夫妻生活,但又礙于母親,一直未能離婚,最終女兒忍受不住,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這段婚姻,法院審理后判決撤銷了婚姻。
2019年初,周某在其母親安排下與付某相親,因付某家庭條件較好,兩家又系遠房親戚,周某母親非常希望周某能與付某結婚。在周某拒絕與付某交往后,周某母親強行將在外工作的周某接回家,以言語脅迫周某與付某結婚,比如周某不同意結婚就將周某趕出家門、周某不同意結婚就死給周某看等等。周某害怕家庭關系破裂,又擔心母親尋短見,不得不與付某登記結婚。婚后,周某與付某之間毫無感情,兩人從未有過夫妻生活,但周某母親仍不準許周某與付某離婚,母女倆因此多次爭吵并發生肢體沖突。周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法院審理認為,在周某多次明確提出不愿意和付某談戀愛、結婚的情況下,周某母親以將周某趕出家門、死給周某看等作為要挾,導致周某在違背自由意志的情況下與付某結婚。婚后雙方一直未有過夫妻生活,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周某母親仍對周某的意愿加以阻撓,雙方多次爭吵并發生肢體沖突。由此可見,周某母親的行為嚴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使周某違背自由意志而與付某結婚,故周某母親的行為構成脅迫?,F周某要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撤銷原告周某與被告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問題1:如何看待周某母親的行為?
律師表示到:依據《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橐鲎杂墒俏覈橐隽⒎ǖ幕驹瓌t,婚姻自由既包括離婚自由,也包括結婚自由,結婚和離婚都不受任何人的強迫或威脅,即便是父母對子女,或者是子女對父母,都不能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周某母親強迫周某和付某結婚的行為,很明顯違背婚姻自由原則,屬于干涉他人婚姻。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撤銷周某和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周某受其母親的脅迫而和付某結婚,周某是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法院予以依法判決。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父母對子女婚姻的干涉,不僅是違反了法律,而且是對子女的不負責,子女的婚姻應當由子女自己來選擇,父母為了所謂的對子女關心,為子女的未來著想,從而強迫子女去和不想結婚的人結婚,這實際上才是對子女最大的傷害。當然,我國《民法典》也規定了: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因此,子女和父母之間對對方婚姻自由的尊重是互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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