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為了維系女兒和女婿的夫妻感情,而將自己享有份額的房產,贈與給女婿和外孫女,并且寫下了《承諾書》,甚至還承諾該贈與不能撤銷。但是,這依舊還是沒能挽留女兒和女婿的婚姻,兩人還是離了婚。雙方當事人也因為這贈與的房產發生了糾紛,昔日的一家人對簿公堂,法院最終判贈與不能撤銷。
陳某與趙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陳某某,夫妻倆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爭執。趙某的父親趙老伯為了維系兩人感情費盡心思,還親筆寫下《贈與書》,將自己享有份額的房產贈與女婿與外孫女,并承諾該贈與不能撤銷。房屋登記在趙老伯和陳某某名下,陳某某簽字確認“同意陳某名字加上。”但后來,夫妻倆的感情還是走向末路。2019年,兩人協議離婚,此時兩人并未協商如何處分該房屋。2020年年末,陳某正式將趙某、陳某某及趙老伯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自己對該房屋享有50%的所有權。而趙老伯一方則認為,寫《贈與書》的目的是為了讓女兒的婚姻更牢固,現在兩人離婚了,所以趙老伯提出撤銷贈與。上海青浦法院審理認為,結合“贈與書”簽訂時間和內容、離婚時間和離婚協議來看,“贈與書”實際上是趙老伯、陳某以及陳某某一致確認由趙老伯將其享有的房屋產權份額轉讓給陳某及陳某某。即便該“贈與書”屬于趙老伯對陳某的贈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銷權。最終法院認為,“贈與書”不可撤銷,判決確認陳某對于該房屋享有25%的所有權。
問題1:本案中的房產贈與為什么不能被撤銷?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趙老伯出于維護陳某和趙某之間婚姻的目的,將房產贈與給陳某,該贈與行為中夾雜了家庭的因素,法院認為其屬于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此不能被撤銷。
問題2:本案中陳某和趙某的婚姻是否屬于該房產贈與的所附條件?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661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雖然趙老伯贈與陳某該房產份額是處于維護陳某和趙某之間婚姻這一目的,希望兩人不離婚,但是這一點并沒有在贈與過程中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或者書面協議的方式體現出現,法院在這一點上很難認定趙老伯的該贈與行為是附帶了義務。因此,即便最終陳某和趙某離婚,趙老伯對陳某的該贈與行為也仍然合法和有效。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道:在本案中,趙老伯還明確承諾自己的贈與不能撤銷,該承諾是趙老伯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這一承諾也是有效的。對此,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不要輕易地做出贈與不能撤銷的承諾,若需要對贈與設定義務的,則一定要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加以體現,或者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加以確認。否則,一旦完成贈與行為后,再要撤銷贈與就存在著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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