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辦了訂婚儀式,男方家給付了女方家88.8萬元的彩禮,情侶倆同居了一年的時間,但因為性格不合而最終分手,男方便把前女友及其父母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返還彩禮。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女方一家返還男方80萬元的彩禮。
林某與陳某經媒人介紹后相識,2020年5月兩家協商確定彩禮數額為88.8萬元。幾天后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從相識到訂婚儀式結束,林某置辦酒席花費18萬元、香煙糖果4萬元、給予女方見面禮黃金12萬元、給予女方改口紅包7.3萬元、媒人介紹費3萬元,加彩禮總共花費133.1萬元。兩人訂婚后同居近1年,因性格不合林某起訴至福清法院要求解除婚約返還彩禮。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某與陳某訂立婚約,依照當地嫁娶風俗向陳某給付彩禮888000元,有銀行轉賬記錄為證,予以確認。由于林某與陳某自訂婚后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雙方因故而分開,為此,林某要求被告方返還其基于當地嫁娶習俗所給付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雖上述彩禮系由陳某所收受,但基于三被告間的特定關系,陳某收受彩禮的行為應視為一種家事行為,應認定系陳某、陳某興、嚴某某共同收受了該彩禮,故陳某、陳某興、嚴某某應對林某為締結婚姻所給付的彩禮888000元承擔共同返還之義務。陳某主張回禮以及為林某購買金器等花費約200000元均由其所收受的彩禮支出,但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實其上述主張,不予采信。考慮到林某與陳某訂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共同生活中必然存在一些共同的生活費用支出等情況,兼顧當地善良風俗,認為陳某、陳某興、嚴某某應當酌情返還林某彩禮800000元。故法院最終判決三被告共同返還林某彩禮800000元。
問題1:返還彩禮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作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只有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形成夫妻關系的情況下,才屬于實現其目的。
問題2:本案中的彩禮為何要返還?
律師指出:雖然林某和陳某已經辦了婚禮,在事實上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是兩人尚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兩人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林某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真正地實現,其可以主張陳某和其父母共同返還彩禮。
問題3:本案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彩禮的數額為80萬元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提醒道:從本案的判決中可以看出,首先法院認定屬于彩禮的一共為88.8萬元,對于陳某抗辯的回禮和購買金器屬于收受彩禮的支出,因未能舉證證明,故不予支持。其次,法院結合陳某和林某在共同生活期間的支出以及當地的善良風俗,適當減少陳某需要返還的彩禮數額。因此,最終法院認定需要返還的彩禮數額為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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