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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雙方協議離婚,有一處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房屋歸女方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但由于男方欠了很多外債,后男方被債權人起訴到法院,法院查封這處房產,請問法院會要求女方用這個房屋為男方還債嗎?
您的問題實際就是這個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的問題。如果是夫妻共同債的話,無論是否離婚,夫妻雙方有義務承擔對外的債務;如果不是,則你不用承擔。因此,如果債權人起訴了,你要提出主張,認為你前夫的債務是他個人的,不是夫妻共同債,如果你的主張成立,則無需用你分割到的房屋為其歸還債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