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長達四年的時間,在這四年的時間里,丈夫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前兩次都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在第三次起訴后,法院最終認定兩人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故準予兩人離婚。上海離婚律師對此表示到,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是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需要審查的最為關鍵的因素。
孫某訴稱:其與王某系夫妻,婚后生育女兒孫某某。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經常吵架,甚至相互動手。從2007年3月起雙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兒高考前夕,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但因種種原因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之后王某拖延辦理離婚手續,無奈孫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兩次到法院訴訟要求離婚,后因需要搜集證據而撤訴。現孫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王某答辯稱雙方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不同意離婚。經法院查明,兩人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現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孫某與王某于2011年5月就離婚問題達成“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孫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兩次到法院訴訟要求離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證據不足為由撤訴。2014年5月6日孫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法院審理認為:孫某與王某雖然結婚多年,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致使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夠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孫某要求與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中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孫某與王某依法登記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逐漸產生矛盾。自2012年起孫某多次起訴要求離婚,雖撤訴,但夫妻感情狀況并未因此好轉。通過孫某給王某留便條、發短信的行為,可以看出孫某與王某日常已經很少當面接觸,結合雙方曾協議離婚的證言,可以確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二審期間法院試圖調解雙方和好,但孫某堅持要求離婚,可以看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孫某與王某已經因為感情不和分居長達四年之久,孫某也因此先后三次向法院訴請離婚,在前兩次法院駁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后,兩人的關系仍然沒有緩解,這足以說明兩人的感情已經達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所以在孫某第三次起訴離婚時,法院是應當準予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是對離婚訴訟中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的情形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此基礎上新增了最后一款內容,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以后,只要滿足最后一款的內容的,法院也應當是判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