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為了回收一臺舊空調,在沒有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就爬上高墻拆卸空調,結果從高處摔落而亡,男子家屬將當事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這一事件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2020年7月的一天,朱某在家中整理一些舊物。正巧,聽到外面有人在弄堂里叫喊回收舊家電,朱某有臺電視機需要處理,于是叫羅某到家里收。收好電視機后,羅某看到朱某鄰居家的空調,便詢問是否要出賣。朱某與鄰居陳某是多年的好友,如今陳某搬到外地常住,很少回來,更是把家里的鑰匙交給朱某保管。朱某同意后,羅某去處理空調。空調外機放置在石庫門頂端上,距離地面5米左右,羅某找來兩個扶梯準備上墻,朱某看到后提醒其注意安全,羅某表示沒關系。于是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的情況下,羅某爬上高處開始拆卸作業。此時朱某出去抽煙,卻不想過了一會聽到有重物摔到地上的聲音,立馬趕回外墻查看,發現羅某摔在地上,朱某撥打120,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羅某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羅某家屬和朱某、陳某協調無果后,將朱某、陳某告上法院,要求兩人連帶賠償200萬元。法庭上,羅某家屬表示羅某從事回收廢舊物品工作,不是專門收空調的,并無拆卸空調的資格。在其拆空調過程中,朱某沒有盡到提供安全工具、進行安全提醒的義務,無論空調是誰的,都不影響朱某作為雇主的責任。朱某能進入陳某的房屋,說明其得到了陳某的允許,陳某將自己的廢品發包給朱某處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朱某辯稱羅某作為從事回收舊家電十幾年的人員,有足夠的經驗預見提貨時可能存在風險,但在明知的情況下仍自行選擇不裝備安全防護用品,構成了民法上的“自甘風險”。朱某盡到了提醒義務,亦無需審核買受人資質,不存在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而自己作為陳某的無償受托人,在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由委托人陳某承擔最終責任。出于人道主義,同意賠償羅某家屬15萬元。陳某則辯稱朱某曾為了一些小利益,私自將陳某不需要的舊物出售,這只能屬于贈與,無法證明委托關系,也從未收到過朱某所謂的350元貨款。自己也是在事發幾天后才回到上海的。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依據,如果認定應當對原告進行賠償,也應由朱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朱某在提供安全環境方面存有過失,故其應當在自身過錯范圍內對羅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羅某顯然疏于對自身的安全防護,致使在作業過程中不慎從高處墜落身亡,其本身亦具有較大過錯,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故應當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羅某家屬、朱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朱某系受陳某委托出售涉案空調,故原告要求陳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要求,不予支持。因此最終法院酌定判決朱某賠償羅某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20余萬元。
問題1:如何看待羅某和朱某之間的關系?朱某是否對羅某的安全負有義務?
律師回答到:朱某將舊物賣給羅某,雙方是構成買賣合同關系,朱某將涉案的空調出售給羅某,交付方式為羅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調,在此過程中,羅某需要到高處進行拆卸作業,存在很大的安全風險。以常理視之,朱某確實應當對羅某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并且給予羅某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必要的關注。雖然朱某口頭提醒了羅某,被羅某拒絕,但是朱某光有口頭提醒明顯不足夠的,在此事實上,朱某確實需要對羅某的安全負有一定的保障義務。
問題2:為何朱某辯稱自己是陳某的無償受托人?
律師解答:根據《民法典》第929條第1款的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朱某辯稱自己是受到陳某的無償委托,那么當出現朱某因拆卸空調而意外墜亡的事件后,陳某作為空調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朱某既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就不需要對陳某的賠償責任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這一點才成為朱某抗辯的理由。
問題3:法院最終的判決合理性在哪?
律師認為:首先從證據上看,朱某和陳某之間并不構成委托關系,因此在這一事件中,陳某并不涉及,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從過錯程度看,朱某沒有盡到完全的安全保障和風險提醒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羅某自己在沒有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就到高處進行拆卸空調的作業,應當對自己的死亡承擔最大的過錯責任;最后,法院也考慮到一定的人道主義關懷因素,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酌情判令朱某賠償羅某家屬相關費用2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