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常年在國外工作,賺錢的錢寄回國讓姐姐保管著,卻不想姐姐拿著妹妹寄來的錢拿去投資,最終這些都賠掉了。妹妹得知后,將姐姐告上了法院,要求姐姐連本帶息地返還自己讓其保管的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判令姐姐將這筆錢返還給妹妹。
王某常年在國外打工,經與在國內的姐姐協商,將自己賺的錢匯到姐姐賬戶上,交由其保管。在2013年至2016年間,王某向姐姐賬戶共匯款246萬元。2016年5月,王某的父親去世后,王某把自己分得的80萬元拆遷補償款也委托姐姐保管。幾年后,王某要給兒子買房,要姐姐返還其保管的錢款。姐姐給王某匯款27萬元后,就稱投資受騙受損,剩下的錢都賠了,一直拖延不還。2020年5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姐姐歸還保管的326萬元以及利息5萬多元。在庭審中,王某委托律師到場,并提供了匯款的記錄和錄音證據,多名親屬出庭作證。王某的母親作證,王某在國外打工十幾年,賺的錢一直交給大女兒保管,大女兒買理財卻沒有經過二女兒同意。姐姐則辯解,購買理財是受妹妹委托,現在上當受騙了,要一起承擔風險。經調查,2015年、2016年,姐姐以自己名義先后購買了10份理財產品,共計280余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系親屬關系,雙方之間雖無書面合同,但原告委托被告保管錢款的法律事實明確。關于保管錢款的金額,原告在庭審中對匯款過程進行了說明,結合客觀現實情況,該說明具有合理性。至于姐姐購買理財產品,均是以自己名義做出,無法認定是妹妹委托。關于利息,本案系基于親情信任產生的無償保管,有別于一般的商事保管,原被告之間并無約定利息,王某主張的5萬多元利息依據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但王某有權要求姐姐自起訴之日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最終,因姐姐已還27萬元,法院最終判決姐姐歸還299萬余元存款,并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從起訴之日到還清之日的利息。
問題1:本案中王某和其姐姐之間為什么構成的是“保管”的法律關系?
律師回答到:王某通過舉證證明了自己將錢打到姐姐的卡里,并且明確表示這些錢是王某讓姐姐保管的,兩人之間雖然沒有書面的協議,但是保管合同是可以通過口頭的方式來訂立。《民法典》第891條規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鑒于王某和其姐姐是姐妹關系,是近親屬關系,按照常理一般也不會有保管憑證,所以屬于除外的情況,因此沒有保管憑證也不影響王某和其姐姐之間構成保管的法律關系。再根據《民法典》第889條的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王某和其姐姐之間構成的是無償保管合同關系。
問題2:王某的姐姐是否有權用王某的錢進行投資呢?
律師表示到:根據《民法典》第895條的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雖然貨幣是種類物,并且根據“占有即所有”,但是這不影響王某的姐姐在沒有王某的同意下,擅自使用王某讓其保管的那一部分欠款。再根據《民法典》第901條的規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王某的姐姐在將王某的錢投資失敗后,應當按照原有的款項返還給王某。
問題3:本案法院為何不認可王某訴請的五萬元利息?
律師解釋到:王某和王某姐姐之間形成的無償保管合同關系,王某的姐姐雖然將王某的錢揮霍一空,但也沒有收取王某保管費用,因此如果判令王某的姐姐需要承擔保管期間內的利息,則實屬不公,因此法院沒有認可王某訴訟的五萬元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