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愚人節當天,給別人開了個“玩笑”,以對方的兒子為要挾寫了一份“威脅信”,卻不想該男子的這一行為給自己帶來了牢獄之災,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刑了三年六個月。所以有的時候玩笑并不是想怎么開就能怎么開,每個人都需要對自己的不當行為而埋單。
吳某在陪妻子謝某值班的時候,手寫了一封“威脅信”,要求鐘某將60萬元現金放于某公交站臺旁邊的花臺內,否則不放過他的兩個兒子。鐘某發現該信件后報警。吳某則表示,因為當天是愚人節,就想跟鐘某開個玩笑,隨后便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院認為,其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問題1:從刑法的角度看,什么是敲詐勒索罪?
律師表示: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恐嚇行為,使受害人產生一種恐懼的心理,受害人基于這種恐懼的心理交付自己的財物,行為人因此獲得財物。其中敲詐勒索罪中的恐嚇手段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恐嚇手段的本質是以惡害相通告,使受害人產生一種恐懼的心理,但這種恐懼的心理仍然是讓受害人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如果這種恐嚇讓受害人沒有任何的意志自由,則構成的搶劫罪,而非敲詐勒索罪。
問題2:本案中的吳某為什么構成敲詐勒索罪?
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吳某寫的威脅信,要求鐘某將60萬元放到指定的位置,雖然吳某辯稱這只是愚人節的玩笑,但是其行為已然讓鐘某產生了一種恐懼的心理,雖然鐘某沒有按照吳某的威脅信的要求將錢放到指定的地方,但是這不妨礙吳某的行為是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只是說構成的是犯罪未遂而已。
問題3:為何吳某最終被判刑三年六個月和罰金一萬元?
律師解釋到: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吳某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60萬元又屬于數額巨大,但是吳某屬于犯罪未遂并且還有自首的情節,因此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檔刑罰中從輕和減輕處罰,最終法院是認定判處吳某三年六個月和一萬元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