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如果發現當事人在結婚時是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那么法院是判決是否離婚呢,還是判決婚姻無效呢?在下面這個案例中,法院是判決婚姻無效的,但是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既然婚姻無效的事由已經消失了,那么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就應當成為有效,法院應當是判決是否準予當事人離婚。
原告曹某訴稱:其與被告李某經自由戀愛于1993年9月30日辦理結婚登記,于1996年1月20日生育長女曹某1(已成家)。1998年被告李某外出務工,至今未歸。2001年原告因打架斗毆被勞教,2017年勞教結束回家,在此期間,女兒曹某1由原告母親撫養長大,被告李某未盡撫養義務,在原告勞教期間,被告李某從未探視過原告,夫妻分居長達20年,夫妻感情早已不復存在,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沒有共同財產、無債權、無債務。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曹某述稱:進行結婚登記時,雙方沒有達到結婚年齡,但當時結婚登記審查不嚴,不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就虛報年齡進行了結婚登記。自己實際是1973年5月19日出生的,李某實際是1975年1月13日出生的。法院認為:原、被告虛報年齡進行結婚登記時,雙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所以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無效。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本案中法院在審理曹某和李某的離婚訴訟時,認定兩人在結婚時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從而判決兩人的婚姻無效,這雖然是遵照了婚姻法的規定,但是個人認為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更合適。
《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了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時,如果婚姻無效的事由已經消失了,那么法院是不會支持的,這說明當婚姻無效的事由消失時,無效婚姻就變成了有效婚姻,那么此時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是判決離婚,而不應當判決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