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找朋友借錢后,因為到期還不了錢,這個朋友就以此為由強迫女子和他結婚,否則他就會一直催著還錢并到處鬧事,女子無奈之下只好和這個朋友結了婚,直到后來,女子還了錢,便向法院起訴撤銷和朋友的結婚登記,女子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王某訴稱:其與被告葛某于2009年從網上認識,后來成為好朋友。2013年,原告因買房資金不足,遂于2013年8月從被告處借款200000元,約定一年內還款。到期后,原告因做生意不成功,沒有足額資金按時還被告的錢,被告就緊催不讓,而且逼迫原告與他結婚,原告沒有答應,被告就多次到原告家里和單位胡鬧,敗壞原告名聲,原告被逼無奈之下,于2015年1月9日與被告拿了結婚證。后原告歸還被告借款,要求被告與原告一起撤銷該婚姻登記,但被告一拖再拖不辦理?,F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被告葛某辯稱:原告所說的都是事實,但是原告所說的脅迫都是因為我以此找她要錢,以前借過200000元給原告也是事實,雙方于2015年1月9日領取結婚證也是事實。我們的婚姻不是自愿的,而且我們之間也沒有感情。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中,原告訴稱是受被告脅迫與其領取結婚證,被告予以承認,且有電話錄音予以證實,法院依法認定原告是受被告脅迫與其結婚。原告要求撤銷雙方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