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得知妻子在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后,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女方所患的疾病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依法變更男方的訴訟請求,判決兩人的婚姻系無效。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對于夫妻一方隱瞞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如果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精神疾病的,那么婚姻系無效;如果不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精神疾病的,那么法院可以將其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李某訴稱:其與被告馮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由于時間太倉促,雙方沒有進行婚前體檢,被告隱瞞其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病情發作時原告才知道。婚后半年,被告兩次去醫院治療仍未治愈。由于雙方認識時間太短,相互無了解,以及被告隱瞞其病史,嚴重傷害了原告,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法院認為:結婚登記的雙方應當符合婚姻法律規定的條件。被告馮某婚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實原告并不知情,且婚后被告尚未治愈,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屬于婚姻無效。原告之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其請求判決離婚不當,法院依法予以變更,因此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馮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被告在婚前就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屬于法定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當其隱瞞自己患病的事實而和原告結婚的,在原告知道真相后,可以此為由向法院主張兩人的婚姻系無效。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滬律網提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部分傳染病以及部分精神疾病,如果夫妻一方患有這些疾病的,所形成的婚姻應當被認定為無效。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在婚后經治不愈,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也可以不判決婚姻無效,而直接判決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