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家網紅美妝店將大眾點評告上了法院,原來這家店因為被顧客在大眾點評上打了差評,店家認為這些評論都是虛構的,因此要求大眾點評平臺將這些差評刪除,但是遭到了大眾點評平臺的拒絕。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消費者有權對購買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公正評論的權利,涉案的差評不足以被認定是對商家的侵權。
原告訴稱,其系一家有著良好業界口碑的美容服務企業,并通過日常的誠信經營積累了大量客戶。被告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系大眾點評網的實際所有人及運營方。原告發現,某用戶在大眾點評網上對該店鋪發布了“蘭蔻小黑瓶假的太嚴重了”“香水也是仿冒款”“這么多好評都是刷出來的吧”等評價信息。經原告核實,該評論完全是無中生有,歪曲事實。針對這一情況,原告已通過線上反饋、向被告工作人員投訴、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等多種方式與被告進行過交涉,但大眾點評網自始至終不屏蔽刪除上述點評信息。原告認為,上述點評信息已嚴重影響了部分現有客戶對原告的信任,同時也讓部分潛在客戶在選擇服務時直接將原告排除,而這顯然系被告一再消極履行職責所致。被告辯稱,涉案點評信息系網站用戶編輯上傳。點評內容系用戶基于其本身的使用體驗進行點評,結合消費者上傳的圖片等信息,平臺判斷該點評內容并不構成侵權。同時,大眾點評網為商戶和用戶均提供了辯解的途徑,已履行法定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一方面,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享有公正評論的權利,縱觀系爭點評,并不存在過激或者攻擊性的言論。原告應對消費者針對其服務本身的評價予以必要的容忍。另一方面,大眾點評網為商戶設置點評功能,其出發點在于使接受到產品及服務的消費者可以自由表達消費體驗,使商戶及時接收到消費者反饋,促進提升自身產品及服務質量,還可以為后續的消費者提供借鑒。因消費感受因人而異,僅從目前證據無法認定涉案差評評論為虛構事實的誹謗、詆毀。在涉案差評評論無法確定為侵權的情況下,被告未應原告要求采取刪除評論措施,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難以認定構成侵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問題1:本案體現了消費者的什么權利?
律師表示:本案體現了消費者的自由評論的權利,消費者對于自己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一方面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1款的規定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另一方面在使用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后,有權就該商品或服務做出真實的評論。
問題2:在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什么沒有被法院支持?
律師指出:在1998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過一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其在第9條中指出:“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然該司法解釋已經失效,但是其精髓仍然值得借鑒。在本案中,既然消費者享有自由評論的權利,那么就有權給原告的產品做出差評,原告在沒有充分舉證證明消費者是惡意誹謗或詆毀自己的產品的情況下,要求被告這一第三方平臺刪除相應的差評,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解釋到:在現實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的商家為了消費者能夠刪除差評,采用威逼利誘的方式,使自己的產品能夠看起來“零差評”,但是這樣的行為既侵犯了消費者的評論自由的權利,也讓其他的消費者不能獲得對該商品真實的評價,而且還違背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因此這樣的行為應當被加以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