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為覺得在5月20日結婚是一件非常浪漫的事,所以這就成了自己的一個心愿,但是劍走偏鋒,該男子脅迫自己的一個女性朋友,揚言其如果不和自己結婚,那么自己就會殺害對方的母親,女方只好和該男子辦理了結婚登記,隨后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兩人的結婚登記。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都自愿,像本案中的男方以人身威脅的方式強迫女方結婚的做法是萬萬不可取的。
江某某訴稱,其與被告章某某本系普通朋友關系,2014年3月被告得知原告回成都工作后與原告聯系,要求與原告在2014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原告以沒有感情基礎為由將其拒絕。其后被告便以殺害原告母親并自殺為由進行脅迫,且多次到原告的公司進行吵鬧。原告因擔心母親生命安全及不愿影響工作和名譽,不得不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于2014年5月20日與被告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原、被告一直未同居生活,也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21日原告以受到被告脅迫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被告的婚姻。被告章某某辯稱:在2014年5月20日結婚是自己的心愿,但原告以沒有感情基礎為由將其拒絕。為了達到結婚目的,被告就以殺害原告母親及自殺威脅原告,并多次到原告供職公司進行吵鬧。在被告的威脅下雙方于2014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原告對被告并無好感,一直沒有與被告同居生活,被告生活也不幸福,所以同意撤銷與原告的婚姻。法院認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被告以口頭威脅等手段脅迫原告與其辦理結婚登記,致使原告的結婚行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在雙方婚姻登記后一年內向本院提出撤銷婚姻登記之訴,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江某某和章某某之間甚至不存在情侶關系,但章某某以殺害江某某母親的死亡威脅,來強迫江某某和自己辦理結婚登記,這完全有悖于婚姻的自由,屬于脅迫結婚,江某某依法享有撤銷結婚登記的權利。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滬律網提示:受脅迫結婚屬于法定的可起訴撤銷婚姻的情形,應當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確實存在一方受脅迫結婚的事實,受脅迫方能夠舉證證明;二、是受脅迫方起訴撤銷婚姻,而非脅迫方起訴撤銷婚姻;三、受脅迫方行使撤銷權受到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超過這個除斥期間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