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相繼去世后,姐姐拿著父親按過手印的遺囑要繼承父母留下來的房屋,但是弟弟質疑遺囑的真實性,兩人因此對簿公堂,法院在仔細審查遺囑后,確認不承認遺囑的效力,相關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因為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所以為了保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受到不合理的侵犯,遺囑必須滿足實質要件以及形式要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鄭某1訴稱:被告鄧某2與原告系姐弟關系。被繼承人即原被告之父于2018年6月4日去世,其去世前立下書面遺囑,其名下房屋由原告鄭某1一人繼承。原、被告之母因患重病成植物人亦于2019年10月17日去世。因被告不同意原告繼承上述房屋,使原告無法實現繼承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房屋歸自己所有。被告鄭某2辯稱:囑系原告鄭某1自行打印,被繼承人系在原告鄭某1的幫助下摁下手印,且僅有一位遺囑見證人出庭作證,該遺囑的形成不符合法律規定;立遺囑時,被繼承人已經病危,并使用了嗎啡等麻醉藥物,其所訂立遺囑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能確定,因此,原告所提供的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能確定,涉案房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在原、被告之間進行分配。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鄭某1提交的《遺囑》系打印形成,在性質上與代書遺囑類似,可參照代書遺囑的認定標準認定其效力。但涉案《遺囑》系由原告鄭某1在見證人到來之前已經打印成稿,并非見證人根據被繼承人的授意而進行的代書,被繼承人當時重病在床,身體虛弱,未在《遺囑》上簽名,《遺囑》中被繼承人所捺手印亦系在原告鄭某1的輔助下完成,且《遺囑》所涉房屋系由被繼承人及其妻子(即原被告的父母)共同所有,原告無證據證明被繼承人在病重、神志清醒前,有將涉案房屋交由原告一人繼承的意思表示,并且被繼承人先于其妻子死亡,涉案房產應先由其妻子繼承,故該《遺囑》的形成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其法律效力法院不予認定,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遺囑,一方面在形式要件上缺少見證人的見證,另一方面在實質要件上不能證明系被繼承人處分自己去世后留下的遺產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遺囑的效力不能在繼承中得到承認,相關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滬律網指出:公民在立遺囑時只能處分自己合法享有的財產,諸如家庭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中,有他人所有份額的財產,公民在立遺囑時是不能將這些財產全部處分的,這會侵犯到他人對該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因此如果遺囑處分了他人所有的財產,那么該部分的遺囑就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