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兒子因為家庭矛盾,離家出走后一直沒有回家,即使是在父親彌留之際,也不肯回來見父親最后一面。但是當繼母想繼承父親名下的房屋時,親生兒子卻表示自己也有份額,繼母無奈,將其告上了法院。經法院審理,兒子因完全沒有對父親盡到贍養的義務,所以不能繼承父親名下的房屋。
羅某和陳某系夫妻,生育一兒一女。羅某為再婚,和前妻生育兩女一兒。在羅某的陳某的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建造了一棟房屋并登記在羅某名下。2019年8月,羅某因病去世。
羅某去世后,其妻子陳某便想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以便出賣后償還給羅某治病欠下的家庭債務,剩余供自己養老用。而羅某生前未留下遺囑,但立下委托書一份,明確將房屋所有權歸陳某所有,其他四個兒女也一致同意將房產過戶給陳某并進行了公證,但長子羅某某認為,該房產為父親與繼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親享有50%的份額,對該部分自己依法享有繼承權,在其他子女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其可繼承25%的份額,因此不愿協助繼母陳某辦理過戶手續。經調解無效后,陳某向法院起訴,表示羅某某自2008年起離家,十幾年從未回家看望父親,也沒有給過贍養費,在父親病重住院期間一次也沒有到過醫院,甚至父親彌留之際也不肯回來見他最后一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系陳某與羅某婚后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占一半份額,其他子女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案涉遺產的繼承人有陳某和羅某某。而羅某某自2008年因家庭矛盾離家后未再回家探望父親也未支付過贍養費,羅某長期患病并多次住院,羅某某作為長子卻從未履行過探望、照顧義務,甚至在父親病危時也未回去探望,父親去世后也未奔喪送殯,無論從經濟上、生活上還是精神上都未盡到贍養義務。因此法院認定羅某某未盡到贍養義務且情節嚴重,應當不分羅某的案涉房產,該房產由陳某繼承,羅某某必須協助陳某辦理過戶手續。
問題1:按照法定繼承的話,本案中對羅某名下的房屋享有繼承權的都有誰?
律師解答到:依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因此在本案例中,對羅某的房屋享有法定繼承權的是羅某和前妻所生的兩個女兒一個兒子,陳某,以及羅某和陳某所生的一個兒子一個女兒,這六人都對羅某名下的房屋享有第一順序的繼承權。
問題2:羅某名下的房屋都應當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嗎?
律師表示到:依據《民法典》第1153條第1款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雖然涉案房屋是登記在羅某的名下,但是該房屋是屬于羅某和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羅某去世后,只有一半的房產份額是屬于羅某的遺產,需要進行分割,而房屋中屬于陳某的剩余的一半份額不屬于羅某的遺產,不能進行分割。
問題3:為什么羅某某不能繼承房屋的份額,而陳某能夠繼承羅某的所有的房屋份額?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羅某某在離家后一直沒有對羅某盡到贍養的義務,即便是在羅某的重病之際,羅某某甚至都沒有來見羅某最后一面,法院認定羅某某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并且情節嚴重,應當不分羅某留下的遺產,因此羅某某不能繼承房屋的份額。而且其他的四個法定繼承人都已經表示自愿放棄繼承權,因此陳某能夠繼承羅某的所有的房屋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