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兒子跟隨女方生活,女方也不需要男方給付撫養費,但是在離婚后三個月,女方就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撫養費,那么女方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雖然離婚協議時約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在必要時仍需要支付撫養費,而該“必要時”的認定需要以個案的具體情形而定。
劉某與張某于2009年底登記結婚,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一子劉某某。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12年10月協議離婚,雙方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婚生子隨劉某共同生活,劉某不要求張某支付小孩撫養費。2013年1月,劉某以小孩名義起訴張某,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本案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張某作為劉某某的母親,對劉某某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張某雖與劉某在協議離婚時約定不支付劉某某撫養費,但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規定,劉某某仍有權作為原告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應判決張某支付小孩撫養費。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雖明確規定父母有撫養小孩的法定義務,但并不限制父母在離婚時就小孩撫養問題達成協議。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離婚雙方均應誠實信用地履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適用僅限于“必要時”,不能被隨意地濫用,不能成為協議離婚雙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借口。張某與劉某協議離婚才三月,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必要時”的情形,應駁回原告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需要結合具體情形來認定,即由劉某一人撫養兒子是否在離婚三個月后達到了生活較為困難的程度,如果原告有證據證明是的話,法院應當支持;若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的話,法院則不會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指出:我們對《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中所規定的“必要時”不應當做較多的限制,只要能夠證明子女在只有父或母一方的撫養下生活比較的困難,成長環境比較的困難即可,因為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應當得到最大化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