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年近花甲的老人,因為兒子和兒媳的婚姻糾紛而限制了兒媳的人身自由,將其關了將近半個月的時間,兩位老人在兒媳被派出所民警解救之后也受到了法律的嚴懲,被判處非法拘禁罪。上海刑事律師指出,任何人都無權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故意地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且持續時間較長的,則構成非法拘禁罪。
韓某甲、陳某夫婦的兒子韓某乙(另案處理)與其兒媳徐某某于2002年結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韓某乙與徐某某因婚姻不和,二人商量離婚事項未果,徐某某一直在外居住。2013年8月13日上午,徐某某從南召縣城關鎮乘車去鄭州市途中,行至南召縣城郊鄉董店村路段時,被得知其行蹤的韓某乙等人強行攔下,為了阻止其外出,徐某某被韓某乙等人強行帶至南召縣城關鎮丹霞大酒店一房間內,由韓某乙等人負責看守至次日凌晨,之后徐某某又被帶至南召縣城關鎮老汽車配件廠家屬院一住戶房中,由韓某甲、陳某負責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3年8月28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工作人員解救。8月29日,被告人韓某甲、陳某親屬和被害人徐某某達成和解,徐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韓某甲、陳某的任何責任,并對其表示諒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甲、陳某非法限止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韓某甲、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韓某甲、陳某案發后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考慮到該案系由婚姻家庭發生糾紛而引發及被告人韓某甲、陳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公訴機關建議對韓某甲、陳某判處管制刑的量刑意見可予以采納。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韓某甲和陳某夫婦,幫助韓某乙強行限制徐某某的人身自由,對徐某某進行看守,時間長達半個月之久,兩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應當以非法拘禁罪來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滬律網提示: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受到侵犯,而非法拘禁就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因此即便本案中的老人是出于兒子的婚姻而限制了兒媳的人身自由,但其行為和方式也是屬于非法拘禁,并且持續的時間較長,故也構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