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是為孩子的婚姻大事操碎了心,在子女結婚后,父母往往會出資幫助子女購買房屋,但這也對子女在離婚時和另一方產生房屋分割糾紛埋下了前提。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夫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或者建設的房屋,其性質需要結合證據來證明是對夫妻一方的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李某與陳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判決與陳某某離婚,小孩由李某撫養,陳某某負擔相應的撫養費。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婚后所建房屋一棟,價值約100萬元。陳某某的父親陳某聽說李某要求分割財產,也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財產。陳某稱,李某和陳某某婚后所建的房屋大部分是陳某出資的,當時建房屋花了23萬多元,李某和陳某某只出了2萬多。自己和老伴一直和兒子兒媳一起生活,考慮到自己只有一個兒子,房屋產權證就登記在了陳某某名下,現在陳某要求將這棟房屋作為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李某和陳某某婚后所建的這棟房屋權屬如何確定?有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這棟房屋應屬于家庭共同財產。涉案房屋大部分是由陳某出資建造的,李某和陳某某只出了小部分錢,而且陳某一直和兒子兒媳共同生活,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該房屋應屬于家庭共同財產,由家庭成員按份共有。第二種意見認為,這棟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是李某和陳某某婚后所建,他們對于建造房屋也出了資。雖然陳某對建造該房屋出了大部分錢,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該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雖然房產證只登記了陳某某的名字,但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三種意見認為,這棟房屋屬于陳某某的個人財產。該房屋大部分是由陳某出資的,產權登記在陳某某的名下,應視為陳某對陳某某的贈與,因此該房屋屬于陳某某的個人財產。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第三種意見更為的合理,因為李某與陳某某婚后所居住的房屋主要是由陳某某的父親出資所建的,并且房屋也登記在陳某某的名下,因此該房屋應當屬于陳某贈與給自己兒子陳某某一個人的,李某無權主張分割該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夫妻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或者建設的房屋,如果是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屬于對子女一個人的贈與,該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登記在夫妻兩人的名下的,則屬于對夫妻兩人的贈與,該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