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于報復的目的,何林駕駛車輛撞擊岑某中、倪某珍夫妻,因駕駛技術(shù)生疏,僅造成倪某珍輕微傷,何林的行為是普通的交通事故,還是故意殺人行為?
【案情】
2019年9月20日上午9時左右,家住某小區(qū)的岑某中、倪某珍夫妻出門上班途中被一輛小汽車撞傷,雖然人沒受什么大傷,但他們發(fā)現(xiàn)小汽車司機竟然是他們女兒前男友小何的父親何林,感覺事情蹊蹺,岑某中選擇了報警。
原來,何林的兒子小何在讀大學期間與岑某中、倪某珍的女兒小岑戀愛,但大學畢業(yè)后小岑即提出與小何分手,小何一時無法從失戀的陰影中走出來,選擇了自殺。
失去兒子后何林痛苦萬分,他認為是小岑的父母岑某中、倪某珍兩人,迫使女兒提出與小何分手,從而直接造成小何自殺身亡,他們要為小何的死亡要負全部責任,因此何林對岑某中、倪某珍心生懷恨,遂計劃要以交通肇事的形式實施報復。
2019年7月何林購買了二手小汽車,并于2019年9月20日駕車等候在岑某中居住的小區(qū)附近。當日9時左右,岑某中、倪某珍兩人從小區(qū)出門上班,何林駕車一路尾隨,當岑某中、倪某珍行至一路口準備穿過馬路時,何林突然駕駛車輛加速朝兩人撞去,致倪某珍受傷。經(jīng)鑒定,倪某珍的傷情為輕微傷。
事發(fā)后,岑某中、倪某珍認為何林為報復,駕駛車輛故意沖撞他們,雖然由于一些客觀原因沒有得逞,但何林主觀目的是要殺死他們,何林應(yīng)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何林則認為上訴人并無殺人的動機,最多只是想報復一下岑某中、倪某珍,而且自己也是新駕駛員,駕駛技術(shù)生疏導致并為造成岑某中、倪某珍死亡,只是輕微受傷,因此自己的行為是普通的交通事故。
【判決】
法院認為何林駕車肇事企圖剝奪他人生命,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最終認定何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分析】
尤律師認為,何林駕駛車撞擊岑某中、倪某珍客觀上可能是因為何林駕駛技術(shù)生疏,而未造成岑某中、倪某珍死亡或其他的嚴重后果,但何林的行為絕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其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屬于典型的故意殺人行為。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的犯罪,該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何林的兒子自殺身亡后,何林認定兒子的死亡系被岑某中、倪某珍所至,遂計劃要以交通肇事的形式實施報復。案發(fā)當天,何林駕駛車輛等候在岑某中、倪某珍居住的小區(qū),后一路尾隨在被害人倪某珍、岑某中兩人,直至兩人穿過馬路時何林駕駛的車輛突然直接加速撞向被害人并致倪某珍受傷,因此何林主觀上希望撞死岑某中、倪某珍的故意是非常明顯的。
尤律師認為從辦案機關(guān)查明的相關(guān)證據(jù)來分析,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jù)鏈,足以認定何林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何林提出其無殺人的動機,因駕駛技術(shù)生疏導致的交通事故的辯解不成立。
由于生命權(quán)利是公民人身權(quán)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quán)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gòu)成犯罪,應(yīng)當立案追究。何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尤律師認為在刑法上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我國刑法第232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法院判處何林有期徒刑六年,也充分考慮了何林故意殺人未遂的情形,判決結(jié)果罪責刑相適應(yīng)。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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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