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群里通過發二維碼,而騙取群成員的錢,那么這樣的行為是屬于詐騙罪呢?還是屬于盜竊罪呢?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是構成盜竊罪,因為受騙的被害人并沒有在掃碼的時候意識到自己是在支付大額的錢,因此男子的該行為并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2018年2月,黃某某以在QQ群里發送二維碼騙錢的方式實施詐騙。黃某某申請十幾個QQ號,并將這些QQ號設定為“您”、“給您”等昵稱,利用十幾個QQ建群,并把該群設定為全體禁言,只有群主黃某某可以發言,其他群成員只能夠搶紅包或者掃碼轉賬。黃某某通過雇請他人拉人進群或在群內散發小額紅包的方式,不斷吸引他人進群,當群成員達到一定人數時,發布定時發送紅包的消息,并準時發送多個小額紅包。QQ群成員在搶紅包的過程中,黃某某就會往群里發送之前制作好的166元、366元的不等額假二維碼,配上為“識別掃碼需要使用銀行卡支付0.01元即可領取288元、366元、588元”的虛假信息。受害人掃碼并進行支付時,便會看到“給您”或“您”支付166元、366元不等金額的字樣。通過這種方式,黃某某騙取群成員金額高達8萬余元。對于黃某某以發送二維碼的方式騙取群成員8萬余元的行為定性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創建QQ群發送二維碼的方法,騙取多人錢財合計人民幣8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第二種觀點認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創建QQ群發送二維碼的方式,騙取多人錢財合計人民幣8萬余元,是違背了受害人的主觀意思而取得該筆財務,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因為受害人在掃二維碼的時候并只意思到自己是在支付0.01元,而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支付被欺騙的款項,因此不能認定受害人具有處分財產的行為和意識,這就不符合詐騙罪關鍵的構成要件——受害人具有處分財產的意識和行為。所以,黃某某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而且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滬律網指出:詐騙罪關鍵的構成要件——受害人具有處分財產的意識和行為,是區分詐騙罪和盜竊罪的重點,盜竊罪只需要行為人違反受害人的意志而轉移其財產。當然,在刑法理論界中,也有學說認為詐騙罪不需要受害人具有處分財產的意識,只需要有處分財產的行為即可,不過此種學說沒有被主流觀點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