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同居并且生兒育女后,男方支付彩禮給女方,但是兩人最終還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了手,兩人便因彩禮返還的問題而鬧上了法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男女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就分手的,已經給付的彩禮是可以被返還的,返還的數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2017年10月,方某與劉某在打工時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隨后雙方同居生活,劉某于同居生活中懷孕,后生下一個女兒。后方某通過古某向劉某轉賬22000元,隨后方某的母親孫某向劉某轉賬60000。但是方某和劉某因為返還定親的彩金問題發生糾紛,方某、孫某便以劉某騙婚為由將劉某訴至法院。方某與被告劉某一直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法院經審理認為,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結合本案原告方某與被告劉某戀愛同居時間較長,被告劉某于收取彩禮前了結前一段婚姻關系,且被告劉某還為原告方某生育一小孩等事實,認定被告劉某存在騙婚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因此法院結合原告方某與被告劉某在婚約中的行為、同居生活的時間、結束同居后被告劉某一人生育女兒并獨自撫養女兒等因素,最終判決被告劉某返還原告方某、孫某彩禮35000元。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使共同居住在一起并且生育了女兒,雙方也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也不能算真正地實現了,因此彩禮應當被返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即在于男女雙方辦理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因此男方在同居期間給付給女方彩禮,在男女雙方分手之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返還的數額需要結合同居生活的事實、雙方是否有過錯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