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借錢給朋友,雖然朋友沒有明說這錢是用來購買毒品的,但是該男子是心知肚明的,甚至還想借機撈點高額利息,然而當朋友買了毒品回國后,還沒賣出去,就落網了,那么該男子借錢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呢?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該男子屬于走私、販賣毒品罪的共犯,但應當在其提供的資金范圍之內對其進行量刑。
李某在緬甸賭博,張某因國內有很多人想找他買麻古,故想在緬甸多買點麻古帶回去販賣。因手頭資金不多,就找到李某借款1萬元。當時找李某借款1萬元的時候,并沒有明說是用于購買毒品,但是李某知道他是用于購買毒品,想要撈點高額利息。張某購買了1200粒麻古帶回國內,藏至賓館水槽下,便聯系買家前來取毒,在買家前來取毒品時,被警察當場抓獲。在本案中,李某借錢給張某購買毒品的行為,如果定罪量刑存在以下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李某的量刑應按照1200粒麻古計算。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李某的量刑只能按照他借給張某的1萬元所能購買的麻古量刑。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不夠成犯罪,只是純粹的民間借貸行為。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李某的行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因為其主觀上具有犯罪的動機,明知借錢給張某,張某會用來買毒品,客觀上張某的確用了包括借李某的錢在內的資金購買了毒品,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可以認定李某和張某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但是,李某作為從犯,只提供了1萬元的資金,對其應當按照他借給張某的1萬元所能購買的麻古來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滬律網指出:我國對共同正犯采取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但是這并不等于不對正犯和從犯采取區別對待和罪責刑自負的原則,這才是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則。比如在本案中李某對張某販毒超過1萬元的部分沒有提供資金上的幫助,因此李某也無須再對1萬元之外的毒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