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面的這個案例中,一男子在和前妻離婚時,約定由前妻歸還向銀行的借款,但擔心自己被納入到失信人黑名單中,男子便還了借款,那么男子是否可以向前妻追償自己償還的款項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這是可以追償的,男女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清償的部分對男女雙方具有拘束力,而對債權人不具有拘束力。
原告胡某與被告賀某原屬夫妻關系,在婚姻存續期間,原告胡某于2014年9月向永新縣某銀行申請借款95000元,被告于2014年8月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借款后一直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月,原、被告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并2015年3月簽署了財產協議,約定在銀行貸款10萬元一事,所產生未償債務,離婚后由被告個人繼續承擔清償責任。之后被告仍未向銀行支付貸款及利息,導致銀行向該院提起訴訟,該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判決,判令原、被告共同償還銀行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原告胡某因擔心自己被納入失信人黑名單后會影響到個人征信,遂于2018年12月與銀行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向銀行歸還借款本金、利息。被告賀某未依據財產協議履行還款義務,在原告胡某代為履行后也未歸還原告代償款,原告經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署了財產協議,約定原、被告于婚姻存續期間內向銀行貸款的100000元(實際尚欠本金95000元)一事,所產生的未償債務由被告賀某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原告胡某依據2015年12月判決履行其婚姻存續期間內與被告賀某的共同還款義務,也符合法律規定。結合財產協議內容,原告胡某履行本院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實為代被告賀某履行義務有權向被告追償,故原告訴請被告賀某償還代償款于法有據。最終,依照法律規定判決被告賀某向原告胡某支付121517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胡某和賀某簽訂的財產協議是真實有效的,其中約定由賀某一人承擔銀行借款也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但這種拘束力僅限于胡某和賀某之間,在胡某償還了銀行借款后,胡某可以根據該約定要求賀某償還自己所支付的代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滬律網提示: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可以約定婚內的夫妻共同債務由其中一方償還,但這不妨礙債權人可以向男女雙方共同主張權利,因為離婚的男女雙方所作的關于債務清償的約定,是具有人身屬性的,只拘束男女雙方,債權人作為第三人,不受該約定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