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用他人身份證登記所形成的婚姻是否有效呢?是否可以離婚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這是可以的,因為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只是影響了結婚證上的登記,是一種行政瑕疵,而不影響兩人的真實的婚姻關系,兩人的婚姻是有效的,在符合離婚的條件時,法院仍然可以判決兩人離婚。
吳某和唐某經親戚介紹相識,同年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后生育一女兒。因當時唐某不能提供戶口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鎮政府因計劃生育政策需要對兩人進行處罰。后來,在村委會的安排下,唐某以同村張某某的名義與吳某辦理了結婚登記。2000年9月,唐某以生病要去看她媽媽為由離家外出,自此以后與吳某失去聯系,至今下落不明。據吳某陳述,2013年吳某曾起訴離婚,法院未予立案;后多次向政府部門投訴要求解決婚姻登記問題,亦未得到處理;2018年3月吳某起訴民政局要求撤銷婚姻登記,法院亦未予立案。2018年4月,原告吳某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與張某某的婚姻關系。經法院釋明后,吳某變更被告為唐某。法院認為,原被告為辦理結婚登記,經當地村委會出具證明,唐某冒用張某某的姓名與吳某辦理了結婚登記。吳某與唐某結婚時已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其結婚證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屬于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也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因脅迫結婚的情形,不屬于可撤銷的婚姻,其婚姻仍屬有效婚姻。婚后因被告唐某離家外出,至今未歸,雙方已分居生活超過兩年時間,故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吳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時基于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況,法院將另行向婚姻登記機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結婚證。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從本案來看,吳某和唐某之間的婚姻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也不存在婚姻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因此即使結婚證上是吳某和張某某,但這也不影響吳某和唐某之間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結婚證的登記只是瑕疵而且。因此在吳某和唐某分居多年,感情不和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兩人離婚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利用他人的身份證登記結婚,所形成的婚姻并不是可撤銷婚姻,因為可撤銷婚姻只限于夫妻一方受脅迫而結婚的情形,利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所形成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只是在結婚證上存在瑕疵而已,在其他方面和一般的婚姻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