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父親需要按月支付撫養費,但隨著女兒上了高中后,教育和生活上的開支不斷增加,父親原先給付的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女兒的日常開支,因此女兒將父親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增加撫養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支付的撫養費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增加或減少的。
馬某和田某本系夫妻,后在2004年7月生育一女馬某某,2006年9月18日,因感情破裂田某與馬某協議離婚。2011年8月9日,馬某與田某又簽訂《離婚補充協議》,約定馬某某由馬某撫養,田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并約定大額的醫療費及高中、大學階段的教育費雙方各承擔一半。2019年9月,馬某某進入一所私立學校讀高中,在開支上變得更多。馬某和田某協商增加馬某莫的撫養費未果,馬某莫將田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田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53123元(1.生活費32000元,按高中三年每月1000元計算,已按每月500元支付八個月至2020年3月15日;2.教育費21123元,按高中每學期7041元承擔一半3520.5元計算三年共六個學期)。田某口頭答辯稱,原告是自己的親生女兒,撫養女兒是自己應盡的義務,教育、醫療費用在公立單位收費標準下愿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承擔,但是現在經濟上有困難,只能按月支付。法院考慮到原告馬某某現階段的實際生活需要和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結合被告田某目前每月實發工資和績效工資的收入狀況,將田某應承擔馬某某的撫養費數額從馬某某年滿15周歲之日起確定為每月1400元較合適。至今已經支付的4000元予以抵減,未支付的應予補齊。鑒于被告田某系按月獲取工資收入,無其他收入來源的公職人員,并考慮其家庭的實際情況,其對馬某某的撫養費應先補齊年滿15周歲之后的8個月共計7200元,再按月支付為宜。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本案的焦點在于馬某某在上高中之后,其撫養費應當從原先的500元增加到多少更為合適,以及撫養費是一次性給付還是按月給付。法院綜合田某的收入、當時生活水平、馬某某的教育和生活開支等方面的因素,得出的數據是合理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在離婚時約定的由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給付的撫養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需要隨著未成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情形的變化而增加,因為這樣才能保證未成年子女的正常成長和生活,也是對子女權益的最大化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