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東陽市公證處成功調解了一起婆婆和兒媳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上海遺產繼承律師強調到,繼承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債務,要想不承擔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就需要放棄繼承權,不存在只繼承遺產而不用清償債務的情況。
家住東陽的劉某生前在外從事建筑工作,在東陽市內和全國各地有多處不動產,同時在多個銀行有抵押貸款,并有一些民間借貸債務。去年,劉某出差時因意外事故死亡。劉某的遺產較多,價值較大,劉某的妻子張某與劉某的母親王某為如何分配遺產發生爭執,導致劉某名下的財產不能順利辦理繼承手續。而劉某的債權人已上門找到張某和王某,催促他們償還債務。最后,雙方來到公證處尋求幫助。公證員了解情況后,向劉某的母親作出解釋:“作為母親的你,對劉某的遺產部分享有繼承權,你的兒媳、孫子女原則上與你一樣也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同時,公證員告知雙方:繼承后要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償還劉某的債務,鑒于劉某生前的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金額較大,因此每人可繼承的實際遺產價值并沒有表面上看到的那么多。公證員還告知張某和王某,不動產的繼承公證手續需要到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因劉某的不動產分散在全國各地,因此需要前往多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如不能親自前往,還需辦理委托公證或者聲明公證。
聽了公證員的詳細解答后,劉某母親決定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隨后,張某在本地和外地順利地辦理了繼承手續,處理好了劉某的債務,同時拿出了一筆錢作為王某的養老生活保障,雙方的關系得到了緩解。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示:母親和配偶都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劉某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劉某的遺產應當由母親王某和妻子張某共同法定繼承,但是若兩人共同繼承了遺產,那么兩人也都需要承擔劉某生前的債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滬律網指出:我國的繼承制度是全部繼承,即繼承人不僅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而且還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同時我國的繼承制度又是有限繼承,即繼承人只需要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