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父母幫忙買了一輛車,但是沒告訴自己兒媳,離婚后男方認為是父母送給自己的,拒絕歸還!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財產應該讓另一方知曉,否則應按共同財產分割。
小明(化名)與小威(化名)于2015年經人介紹認識后,次年1月就登記領證,正式成為合法夫妻。婚后由于家庭瑣事常發生矛盾,且矛盾不斷升級,后因言語不合以吵架告終。小威覺得婚姻已到盡頭,遂起訴離婚。
小明則認為,小威婚前承諾購買套房、車及首飾,但婚后只購買了車及首飾,套房沒有購買,且現在小威又聲稱車是他父母贈送給他個人的。該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根本不知道《汽車贈與合同》的詳情,認為小威是在撒謊。
小威則主張,其父母與其簽訂的《汽車贈與合同》第四條載明:“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小威)已婚。根據甲方(小威父母)的意愿,甲方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購買的該機動車是甲方對乙方的一人贈與,并不贈與乙方的妻子(小明),不屬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機動車所有權,甲方有權回收此機動車所有權”,故該小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小車現在不受其控制,而由其父母控制。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小威與小明未能積極溝通,尋求妥善方法解決矛盾,且分居時間較長,經調解無效依法準許離婚。對于小車,是雙方結婚后小威父母出錢購買登記在小威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應視為贈送給小威夫婦的共同財產。小威父母明知小威已結婚,卻沒有將簽訂了《汽車贈與合同》言明該汽車只贈送給小威的事實讓小明知曉,存在瑕疵,且該《汽車贈與合同》只能約束小威及其父母,對小明沒有約束力。故小威主張小車只贈送給其本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該小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之歸夫妻一方的財產)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滬律網提示:對于夫妻關系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的財產一般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只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應該將贈與合同言明,讓夫妻另一方知曉,否則隱瞞的結果存在瑕疵,不能對夫妻另一方產生拘束力。固本案中小明不知曉贈與實施,對自己的權利造成損害,因此最終小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