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離世后,男子鄧某續弦,與黃某結婚,并與前妻的房產通過贈與行為登記為夫妻雙方所有,但鄧某的第二次婚姻很快再次結束,在進行房產分割時,其女兒小珊和小靜竟然發現,父親將房子的一半產權贈予給了繼母。兩個女兒認為父親的贈與行為無效,因為房產是親生母親留下的,自己也應享有繼承權,遂將父親和繼母告上了法院。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使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沒有擅自處分的權利,而是要結合繼承來處理。
鄧某與前妻陳某育有小珊和小靜兩個女兒。1999年,陳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未留遺囑,所以陳某依法繼承了夫妻二人的房屋,將房屋登記在了自己名下。妻子離世后,鄧某認識了比自己小18歲的黃某。2004年,已步入六旬的鄧某想找個老伴,共度晚年,于是與黃某登記結婚。2016年,鄧某與前妻的老房拆遷重建,獲得了一套新房。鄧某和黃某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后搬進了新房,同時,鄧某在女兒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贈予的形式將房屋50%的產權登記在了黃某名下。然而好景不長,2017年,鄧,黃二人因感情不合在法院調解下離婚。離婚時,鄧某對房屋進行了分割,房屋的一半產權仍歸黃某所有,另外一半歸兩個女兒。
這時小珊和小靜才發現,房屋50%的產權已經被登記到了黃某名下。姐妹倆了解后才得知,2016年父親就已經私自將房屋的50%贈予了黃某,并完成了登記。她們認為,房子是母親生前和父親的共同財產,母親離世后,自己也應該享有繼承權,所以父親的贈與行為無效,遂將鄧某和黃某訴至漢陽區法院。近日,漢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黃某辯稱,鄧某在2016年就已經將房屋的50%產權份額贈與自己,并辦理了不動產變更登記,該贈與行為有效并已完成,所以二原告主張贈與行為無效不合理,請求駁回。兩原告認為,母親去世后,自己也有房屋的繼承權,但父親在未經自己的同意下,擅自將房屋通過贈與的方式,將50%產權登記在黃某名下,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官審理認為,雖然原告的母親在離世前沒有立遺囑,但原告仍然享有房屋繼承權,所以鄧某在未經女兒的允許下,將房屋贈與他人,該贈予行為無效。但鑒于鄧某贈予黃某50%的產權已經轉移登記,并產生了法律效益,所以黃某應依法享有該房屋1/4的產權。法院綜合以上因素考慮,一審判決,涉案房屋由鄧某和兩個女兒各享有1/3的產權,同時,三人分別補償黃某15萬余元。
上海繼承律師認為:本案涉及的繼承問題因為還有婚姻的因素而顯得較為的復雜,首先是陳某去世,鄧某與陳某共同房產的一半應當作為遺產繼承,其次鄧某與黃某再婚后又離婚,鄧某贈與給黃某50%的房產,法院的觀點是以鄧某享有的50%中的50%來作為贈與給黃某的房產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滬律網提示:從繼承法的角度看,鄧某享有房產的份額為六分之五,贈與黃某的份額應當是十二分之五,但法院最終以四分之一的分額來認定,是結合考慮了諸多因素,以及能夠更好地解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