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這里的“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用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兩罪之間的區別在于:
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集資詐騙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觀目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形式一般為,暫時地使用該筆存款,并在其允諾的時間內歸還給投資人其允諾數額的款項。
客觀方面上,在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在不付出任何代價的情況下為了永久地取得所集之“資”的所有權必然使用詐騙的方法,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是為了暫時使用該筆資金,因此其行為不帶有“騙”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