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張樂(文中均為化名)給隨她生活的未成年兒子偷偷改了姓,前夫王浩知道后,一怒之下將前妻告上法庭,請求恢復孩子的原姓。日前,湘陰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浩的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修改子女的姓氏需要經過父親和母親雙方的同意,即使父親和母親離了婚。
2002年上半年,王浩與張樂經人介紹相識并確認了戀愛關系,同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次年,兩人生育一個女孩,2008年二孩小俊也出生了。當時,小俊與姐姐都跟隨父親姓王。2014年3月26日,王浩與張樂因感情不和,在岳陽縣法院主持下協議離婚。按照約定,兩人離婚之后,婚生女歸王浩撫養,婚生子小俊歸張樂撫養,直至獨立生活為止。王浩與張樂離婚之前,兩個孩子都在浙江讀書。離婚之后,張樂將兒子接到湘陰老家撫養,沒有經過王浩同意給兒子改了姓,將小俊的名字由王俊變更為張俊。張樂也在此后再婚,并與現任丈夫生了一個女兒。2016年2月,在沒有征得張樂同意的情況下,王浩從湘陰接走了小俊。當時,王浩在四川省雅安市做生意,他將小俊帶到身邊生活、上學。“近兩年兒女均與我生活,由我來撫養。而且離婚后,張樂在我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將兒子的姓氏變更為姓張,戶籍遷到小俊外公的名下,這給小俊的入學和生活帶來了不便。”王浩將張樂訴至湘陰法院,請求變更小俊由他來撫養,由張樂每月承擔撫養費1000元,同時將兒子姓氏還原為王姓。對于王浩的訴求,張樂無法接受?!半x婚后兒子首先由我撫養,后來王浩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兒子帶走。離婚時,是王浩自愿選擇撫養女兒,由我撫養兒子,我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5月17日,湘陰法院根據王浩的申請,前往四川省對小俊進行了調查并形成調查筆錄,小浩表示愿意跟隨父親王浩一起生活。湘陰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離婚協議雖然約定小俊由張樂撫養,但從2016年2月起,小俊實際跟隨著原告一起生活,在這3年多時間內,小俊在原告的撫養下已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生活習慣、熟悉了當前所處的學習環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學友誼,如斷然將其帶離目前的生活環境,將不利于其成長。且張樂已重新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與現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個小孩。小俊與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有利于姐弟間感情的培養,也更有利于兩個小孩的共同成長。雖然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俊接走的行為欠妥,違背了被告的意愿,但關于小孩撫養問題,在征求父母意見的基礎上,更應該立足于對小孩權益的維護。根據審理查明的內容可知,小俊已年滿10周歲并愿意跟隨原告一起生活。綜上所述,對于原告請求變更小俊由其撫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湘陰法院還認為,子女姓氏一旦確定下來,父母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均不宜單方面改變子女的姓氏。原、被告離婚后,被告在未與原告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將王俊變更為張俊的做法欠妥,應恢復張俊的姓氏為王俊。法院一審判決,小俊變更為由王浩進行撫養,張樂享有探望權,同時張俊的姓名恢復為王俊。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當孩子姓氏一旦確定下來,如果需要改名,也應當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即使父母已經離婚,任何一方也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因此本案中,小俊的姓氏被更改,王浩可以要求將其恢復。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滬律網指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的父母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