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表示都不愿意直接撫養尚未成年的兒子,都認為以自己的經濟條件沒有能力直接撫養兒子,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還會判決離婚嗎?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離婚的男女雙方即使感情真的完全破裂,但是沒有協商好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那么法院出于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是不會準予離婚的。
原告薄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1999年2月5日登記結婚,1999年11月1日生育女孩李某甲,現已成年,2007年2月12日生育男孩李某乙。薄某某曾于2018年8月17日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判決不準許離婚,后雙方未和好,原告薄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再次起訴離婚,要求未成年男孩李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撫養,用夫妻共同財產應得份額折抵撫養費。被告李某某辯稱尚有共同債務未清償,不同意離婚。法庭征求未成年男孩李某乙意愿,其表示若父母離婚,愿意跟隨母親薄某某生活,薄某某稱其無撫養能力拒絕撫養;而李某乙現跟隨父親李某某生活,李某某亦稱無撫養能力,不愿意繼續撫養。針對是否應該準許原告薄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薄某某在第一次判決不準許離婚后,未能與被告李某某和好,并于九個月后再次起訴,而被告李某某不同意離婚的理由僅僅是尚有未清償的共同債務、其無力撫養未成年子女。庭審過程中被告僅舉證證明婚后共同債務的存在。在庭前調解過程中,被告李某某也表示若原告薄某某同意繼續清償共同債務,其同意離婚。由此可見,原、被告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準許原、被告離婚。自第一次離婚訴訟起,原、被告雙方便已分居,男孩李某乙一直跟隨父親李某某生活,繼續跟隨被告生活,明顯更有利于其成長,男孩應由被告李某某撫養。夫妻共同債務由債權人另行主張。另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在附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同意離婚,且原告系第二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雙方夫妻之間的感情難以修復,但被原被告均稱無力撫養男孩李某乙,李某乙當庭表示若父母離婚,其愿意跟隨母親薄某某生活,需要改變男孩的生活學習現狀,而原告薄某某表示,正在上大學的大女兒也需要其供應學習及生活費用,確已無力再撫養未成年男孩而拒絕撫養,雙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撫養,遵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即使在原被告對于是否離婚能夠達成一致,也暫不能準許雙方離婚。對原告薄某某要求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準許。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離婚案件中,不只是對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的處理,而且還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以及財產和債務的分割等問題一并進行處理,尤其是對于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能夠成為決定法院是否判決準許離婚的直接因素。因此本案中,原被告未就李某乙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所以法院不應當判決雙方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即使在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仍然負有撫養的義務,父親或者母親必然有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的子女,由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像本案中父親和母親雙方都不愿意直接撫養未成年的兒子,是推卸家庭責任的表現,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法院不應當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