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一)罪與非罪
在監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嚴、管理松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葉、疏忽大意而錯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這種情況一般屬于職務上的過錯,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既遂與未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脫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為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脫司法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與否,應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脫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為標準。如果是在監獄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侍人、罪犯,雖已逃出監房,但在監獄的看管范圍內被抓獲的,屬于未遂;或者雖已逃出獄外,但被及時發覺,當場抓獲的,亦屬未遂。如果巳逃離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范圍,應屬既遂。
(三)私放在押人員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利用監管或押解罪犯的職務之便,非法將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為在客觀上則是利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的合法權力,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訴的決它或者無罪判決、裁定,包庇罪犯。
2、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對罪犯負有監管、押解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有立案、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權的司法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