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王某前不久因貪圖小便宜而被判了刑,之前王某看到ATM機上有張銀行卡,便偷偷地取了5000元,沒過多久就被警方發現,王某只好供出了自己的不當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被判了緩刑。上海刑事律師指出隨著信用卡的廣泛使用,各種犯罪行為也越來越猖獗,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信用卡和個人信息。
2018年1月,王某在農業銀行ATM機準備取款時,發現該機器內有一張唐某遺忘的銀行卡。王某繼而發現,該銀行卡在取款機內尚未退出,不需要輸入密碼,就輕輕松松從該卡內取款人民幣5000元。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撞了大運,不料,沒多久,王某就接到警方的“邀請”。自知理虧的王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實,如數退賠了自己盜刷的人民幣5000元。王某雖然在到案后采取了補救措施,但是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不過王某系自首,并已進行了全額退賠,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后果,崇明法院依法判決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二萬元。
滬律網提示:從刑法的規定上看,本案中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是學術界有種觀點認為,ATM機不是人,沒有自己的意志,不能成為詐騙罪的對象,像本案中利用他人的銀行卡從ATM機上取錢應當構成的是盜竊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從法條的規定來看是符合的。但是學理上認為的構成盜竊罪也具有一定的合理之處,可以適當地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