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煙臺人,他照顧已故的叢老先生夫婦多年,并與叢老先生簽訂過《遺贈扶養協議》,在處理完老人的后事后,張先生便想繼承房屋,但是老人的兩個女兒卻指出張先生是為了得到老人的遺產才贍養老人的,并且協議也不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認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有效性需要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扶養人是否盡到扶養義務兩方面來認定。
張先生稱他與已故的叢老先生夫婦多年交好。雖然他與老兩口沒有任何的親屬關系,但由于老兩口生前一直由他照顧,因此老爺子已認他做干兒子。張先生說,叢老先生有兩個女兒,但與父母關系惡化,常年不聯系,也未盡贍養義務。張先生稱,老兩口生前是他負擔了兩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和醫療健康費用,并按照老兩口的愿望多次專車陪同他們往返北京、煙臺生活。張先生還稱,老太太去世后,叢老先生因感恩張先生的細心照顧,多次主動要求將自己位于紅廟北里的一套房以及家具等物品遺贈給張先生,并于2017年1月9日與張先生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2017年11月1日,叢老先生因心臟病搶救無效在煙臺去世,張先生隨即通知了老人的兩個女兒來奔喪,并按照協議對叢老先生送終火化厚禮安葬。在處理完后事后,張先生與老人的兩個女兒商量執行《遺贈扶養協議》未果,將姐妹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依據《遺贈扶養協議》取得叢老先生位于北京朝陽紅廟北里的房屋及物品。對于張先生的起訴,兩姐妹的代理律師卻認為,張先生所謂的“關懷”、“扶養”目的不純,“正是因為遺贈扶養制度規定得過于原則,才成了某些人的工具。”被告律師認為,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老人的經濟和人身自由都在原告的控制之下,并非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涉訴的《遺贈扶養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從醫院診療記錄看,老人沒有任何住院的病史,女婿也經常去看望老人。“老人的大女兒精神上有一定殘疾,二女兒僑居國外,確實不便照顧老人,原告就是鉆了這樣一個空子。”被告律師指出,原告作為一個沒有血緣關系的外人,卻控制著老人的財產。“老人原來只是委托原告代管紅廟北里的房子,但后來由于原告欺瞞老人,將房屋出租卻私吞了房租,老人后來不再讓原告代管。”對此,張先生則解釋說,老伴兒去世后,叢老先生已經85歲高齡,身體又不是太好,因為家住4樓又沒有電梯,所以老爺子才委托他在朝陽區延靜東里給自己換了一間有電梯的房子,并委托他將原房屋出租。張先生還說,老兩口的退休金雖然高,但是由于常年愛買保健品,所以退休金根本不夠用。張先生稱,房屋租金都提取出來交給老爺子去買保健品和古玩字畫了。張先生還稱,老人跟弟弟家的關系也不好。 據張先生講,叢老先生去世前跟他母親住在一個小區,他也住在附近。母親和他對叢老先生都多有照顧。關于老人的后事雙方說法也不一。張先生說是他處理的,被告律師稱是兩個女兒處理的,因懷疑老人非正常死亡,還報了警。上午此案未當庭宣判。
滬律網提示:遺贈扶養協議需要扶養人向被扶養人盡到扶養的義務,在被扶養人去世后,扶養人有權獲得協議中的財產,但如果扶養人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被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的爭議點在于叢老先生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否為其真實意愿,以及張先生真正是否盡到了贍養的義務,雙方各持一詞,法官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