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償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從繼承法中看父債不一定需要子償,在我國繼承中實施的有限繼承制度,繼承人只需在自己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上海繼承律師指出權利與義務往往是相伴而行的,若是想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就只能放棄繼承遺產。
近日,太倉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葉某向太倉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要求被告王某歸還其父借款5萬元及利息。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的父親2018年3月自殺身亡,死后未留有遺產,其生前曾借葉某5萬元,經多次催要未歸還。葉某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于是將王某告上法庭。王某辯稱,其父王某身生前在外有多筆債務,其中還有高利貸,其之前已經替父歸還多筆借款,目前沒有能力替其還債,且父親死后他沒有繼承到王某任何遺產。王某也明確表示,即使父親身前有遺產其也放棄繼承。法院經審理認為,“父債子還”只是民間的樸素認知,并沒有法律規定。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主體,只對自己的行為負民事責任。該債務的借款人是王某的父親,王某并非借款人沒有當然的還款義務。且王某沒有繼承到王某的遺產,因此也不存在其繼承遺產范圍內替父還債的義務。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繼承可以分為有限繼承和無限繼承,有限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范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以及承擔義務,無限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的財產權利義務并承擔義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我國繼承法采取的是有限繼承制,即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需要以繼承人繼承遺產為前提,本案中王某沒有繼承其父親的遺產,所以王某也無須承擔父親的債務,而應當由其他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來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