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的副所長、一名民警及兩名輔警對一起盜竊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并導致其死亡。前不久,湖南省益陽市中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四名被告各判決有期徒刑。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刑訊逼供罪是針對司法工作人員在審訊時的非法獲取嫌疑人供詞的行為。
在偵辦張某涉嫌盜竊罪一案過程中,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副所長賈勝、民警許磊及兩名輔警,刑訊逼供致張某死亡。今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法院發消息稱,被告人賈勝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余三人分別獲有期徒刑。益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凌晨,時任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副所長的賈勝、民警許磊以及輔警李炳、黃強,在偵辦張某涉嫌盜竊罪一案過程中,在辦公室對張某采取雙手反銬、往鼻子里灌水等方式,要他交代盜竊事實,后四名被告人發現張某臉色不對,呼喊其名字沒有反應,隨即給張某做心肺復蘇按壓,并撥打120急救電話。經沅江市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醫生現場確認,張某死亡。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兩次鑒定,張某系在自身心臟肥大基礎上,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體表多發性擦挫傷、情緒緊張及灌水行為在其死亡過程中起一定的誘發作用或輔助作用。案發后,賈勝、黃強被沅江市紀委雙規,并主動向紀委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具體犯罪事實。四名被告人的親友向張某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張某家屬出具《刑事諒解書》,請求法院對四名被告人從輕處罰。案件一審期間,張某的父母出具《諒解書》,表示愿意諒解四名被告人,請求司法機關減輕處罰。法院認為,被告人賈勝、許磊身為公安民警,李炳、黃強身為輔警,不依法履行職務,刑訊逼供張某致其死亡,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賈勝組織、指揮許磊、李炳、黃強對張某實施傷害行為,系主犯;許磊、李炳、黃強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賈勝、黃強被雙規期間,如實向沅江市紀委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案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許磊、李炳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較好,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四名被告人的親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先后兩次出具書面諒解書,對四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并請求法院對四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賈勝、許磊、李炳、黃強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三年、二年。
滬律網提示:刑訊逼供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采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者精神,從而獲取其供詞的一種惡劣的審訊方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隨著刑訊逼供罪的入刑,現實當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肉刑的現象減少,但是仍有存在各種變相地對嫌疑人進行精神上折磨的做法。本案中四名被告刑訊逼供張某致其死亡,情形惡劣,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