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共同經營了一家服裝公司,因無法償還購買原料所欠下的債務,男方以自己抵押擔保的房產進行了償還,然而女方居然之前已經和他人登記結婚了,兩人的婚姻被法院判定為無效,那么男方是否可以再向女方就其償還的債務進行追償?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無效婚姻中,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債務,原則上按照雙方協議處理,無法協議的應當以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處理。
2014年,宋瑩(化名)買了郎先生50萬元的面料,承諾年底償還,宋瑩的老公李小寒(化名)以自己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后貨款未償還,被強制拍賣,造成損失64.92萬元。李小寒訴至法院請求處理。宋瑩說,她和李小寒在2013年12月結婚,共同出資成立服裝公司,李小寒擔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購買郎先生布料時,二人共同經營生意,為不付款得到布料,李小寒用海濱北路一處房產作抵押擔保,加工成衣后收回服裝款95萬元,李小寒并未歸還50萬元布料款,導致擔保房產被拍賣,因此李小寒沒有損失。原來,2015年2月11日,郎先生為此向煙臺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經仲裁調解達成協議:李小寒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郎先生貨款50萬元及其他費用4萬元,合計54萬元,逾期支付則按554375元支付;郎先生對李小寒的抵押房產在上述欠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調解書生效后,郎先生向威海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郎先生以第二次拍賣流拍價63.92萬元接受房產,補交差價45850元由中院轉付環翠法院執行。2016年8月9日,環翠區檢察院向環翠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宋瑩犯重婚罪。2010年6月1日,宋瑩在上海與曹先生登記結婚,2013年12月23日在未辦理離婚手續情況下,又在威海與李小寒登記結婚。環翠區法院確認李小寒、宋瑩之間婚姻無效。宋瑩是否應賠付原告李小寒損失64.92萬元及其利息。環翠區法院認為:兩人的婚姻關系雖被法院判決宣告無效,但雙方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并不因婚姻無效而終止,雙方基于同居而形成的財產關系中,既有共同財產權益,亦有共同債務。李小寒與郎先生簽訂的合同發生于他與宋瑩同居期間,合同行為屬于二人共同行為,基于此產生的合同權義應由二人共同承擔。現上述案件均經法院以李小寒抵押房產抵債方式執行完畢,執行金額64.92萬元,該款應由李小寒、郎先生共同分擔。房屋是李小寒個人財產,他承擔了全部償還義務后,有權向宋瑩追償。最終,環翠法院裁定宋瑩返還李小寒款項259600元。
滬律網提示:重婚罪的行為包括兩種,一是有配偶者又與第三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重婚罪的主體應當是同時維系了兩份婚姻,在重婚罪中,這兩份婚姻可以是兩份法律婚,也可以是一份法律婚,一份事實婚。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宋瑩同時有兩份法律婚,構成了刑法上的重婚罪,從婚姻法上看,其與李小寒之間的婚姻系無效婚姻,對于兩人在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債務的處理,因兩人無法達成一致,法院應當照顧無過錯的李小寒的利益,從而判決李小寒可以向宋瑩追償。